泰邦咨询公司团队主要来自于高校、主流基金管理机构、知名律所及会计师事务所,泰邦咨询的服务对象包括/国有及市场化投资基金、基金小镇、私募管理机构、QDLP/QFLP申请、创业公司、小微型机构等
第四十二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
司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
品;
(三)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 22 -
基金;
(四)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基金、年金基金等
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五)合格境外投资者;
(六)资金或者符合条件的资金参与设立的基
金;
(七)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私募基金出海投资QDII中基协发〔2023〕 5 号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修订为《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应当包含“私募基金管理”“创业
投资基金管理”字样,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 2 -
样私募基金出海投资QDII
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东的主管当局对境外投资有备案要求的,该境外股东在依法取得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后,如向其主管当局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应当同时将副本报送证监会
第二十九条 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下
列投资或者活动:
(一)、借(存)贷、担保等;
(二)投向保理、融资租赁、典当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
业务的资产、资产收(受)益权,以及从事上述业务公司的
股权;- 15 -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投向国家禁止、限制投资或者不符合国家产业、
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相关政策的项目,但证券市场投资除
外;
(五)增加或者变相增加隐性债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或
者活动
六)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应当严格划分业务边界,建立有效的隔离制度,不得存在利益输送、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形,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第九十条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私募基金出海投资QDII私募基金托管人
托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母基金等私募基金的,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这是因为这些国家相关法律对私募发行的对象投资者的资格有如财力、经验成熟度等严格的要求,不合格的投资者在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就被剔除掉了,为了私募设立的效率得到有效实现,所以各国对已经满足私募条件的募集行为多采登记豁免制度
第十四条 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业务且外资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25%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为在境内设立的公司;
(二)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证监会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境外股东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机关的重大处罚;
(四)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为依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和社会信誉,最近1年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最近3年连续盈利;入股基金管理公司与其长期战略协调一致,有利于服务其主营业务发展;
(三)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最近3年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具备10年以上境内外证券资产管理行业从业经历,从业经历中具备8年以上专业的证券投资经验且业绩良好或者8年以上公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从业经验;
(四)对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推动基金管理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具备与基金管理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五)对保持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防范风险传递及不当利益输送等,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
(六)对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私募基金出海投资QDII对于私募基金的设立,大部分发达国家多采实行注册豁免
第五十五条 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八十八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各项业务应当坚持审慎经营原则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四)至(六)项的规定,同时不得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情形私募基金出海投资QDII
百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之间的业务和客户关键信息隔离制度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私募基金出海投资QDII
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合规风控制度,
设置独立负责合规风控的人员,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经
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在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国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持续报送相关信息私募基金出海投资QDII
投资者转让私募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
且受让后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百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
公司、公司等金融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区的
市级以上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境外
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不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合理审慎构建和完善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充分评估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备从事基金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百一十九条 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主要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第七十四条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各方职责边界、履职要求,完善风险管控、制衡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公司治理安排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百四十三条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技术系统资料,或者提供的信息技术系统资料、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符合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条件的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经证监会认可,可以变更为基金管理公司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其他机构托管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托管组,保障被托管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管理等业务正常运营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私募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