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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出海投资OID
特此公告
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监管规
定,评估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风险特征,根据自身风险承
担能力投资私募基金,按照私募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
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并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私募基金出海投资OID
第七十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和前述机构的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证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已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对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应当召集其他股东和相关当事人,按照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履行相关职责,不得擅自离岗、离职、离境
第七十三条 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二)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十一条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私募基金出海投资OID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各方职责边界、履职要求,完善风险管控、制衡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百二十六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公告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外机构或者自然人的,适用本条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自然人股东直接持股和与其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2/3私募基金出海投资OID
百四十一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未妥善保存或者备份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第七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七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除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第九十五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实缴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为依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和社会信誉,最近1年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最近3年连续盈利;入股基金管理公司与其长期战略协调一致,有利于服务其主营业务发展;
(三)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最近3年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具备10年以上境内外证券资产管理行业从业经历,从业经历中具备8年以上专业的证券投资经验且业绩良好或者8年以上公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从业经验;
(四)对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推动基金管理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具备与基金管理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五)对保持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防范风险传递及不当利益输送等,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
(六)对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私募基金出海投资OID所以,如果私募基金投资者有能力保护自己,他们与私募基金发起人及管理者之间处于基本平的地位,那么法律对于当事人之后的意思自治过程应当报以谦抑态度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机构,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百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法第十八条款规定申报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发生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衍生品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私募基金出海投资OID六)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三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二)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针对业务开展情况的内部控制年度评价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内部控制年度评价报告;
(三)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
合法权益
单一投资者限于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四)(五)
(六)项规定的投资者,且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 1 亿
元私募基金出海投资OID
第四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或者变相委托
下列主体募集资金:
(一)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
(二)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
人、从业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百四十二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开展投资顾问、基金评价服务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第五十六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危害金融市场秩序的,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中基协发〔2023〕 5 号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修订为《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百零八条 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董事长是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事务管理的责任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第二十一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加强基金销售管理,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保障销售资金安全,规范宣传推介活动,不得从事不正当销售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全
面、充分解释基金合同有关条款,不得在基金合同签订前收
取投资者投资款项
百四十八条 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符合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条件的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经证监会认可,可以变更为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 19 -
式、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采取封闭式运作,其
所投资产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其封闭到期日非因私募基金本身的债务
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押或者强制
执行私募基金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