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
加速折旧或摊销政策
01
享受主体
购入固定资产或软件的企业。
02
享受内容
1个业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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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少守原区,
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
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
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
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
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
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含)。
03
享受时间
自符合政策条件时享受。
04
享受条件
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
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
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
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固定资产。
(2)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
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
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
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
年数总和法。
2.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
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
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
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
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
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大土工厂
内成立并经人完的取但佳
エ以处牧侍未
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
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
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
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
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
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
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
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
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
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
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
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6)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
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05
申报时点
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税会处理
一致的,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
汇缴享受)
06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
查。
享受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
线下方式办理。
08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
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2)2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 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6]4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
23号)
09
政策案例
某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2023年6
月购入一台价值600万元的全新生产设备,
当月投入使用,企业选择采取缩短折旧年
限方法进行加速折旧,最低折旧年限选择
3年,则2023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为
100万元(600/3/12x6)。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