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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更新:2012-02-22 08:13 浏览:3次
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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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加强2012年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投资方向及申报要求,农业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了《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抓紧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于2011年8月31日前由农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厅(委、局、办)计字文联合报送农业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同时通过农业部农发项目管理系统(www.nf.agri.gov.cn)进行申报登记。逾期未报或未在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登记的,将不予受理。

  一、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等文件中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须由具备农业工程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并达到相应深度要求。

  二、农业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认真组织项目前期工作。要本着科学严谨、宁缺勿滥的原则,对拟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把关。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仪器设备选型等方面开展评估论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2007-2011年期间承担过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且尚未竣工验收以及曾申报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在此次申报范围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

项目申报指南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投资安排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精神,以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稳定发展和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应、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努力加大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种养示范的投资力度,建设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改善和提高农业生产条件,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新农村建设。主要安排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原原种扩繁基地、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畜禽良种繁育、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基地、秸秆养畜等8类项目。

  一、良种繁育专项

  (一)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精神,着力提升农作物种子生产和加工能力,不断提高种子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用种安全,2012年重点加强水稻、玉米、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建设,兼顾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根据制种优势区域布局,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全面推进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的种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重点布局在吉林、黑龙江(含黑龙江农垦总局)、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四川、甘肃、新疆(含兵团)等省(区)。

  2.申报单位条件

  (1)申报单位。为农业部发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项目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所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可不限于本省种子企业。2007-2011年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和农业部种子工程项目且尚未竣工验收的单位不能申报。

  (2)品种条件。繁育推广主要农作物的,应有由企业申请的1个以上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品种,或者5个以上且在至少3个省(区、市)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自有品种的经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人员条件。具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研究人员5名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高级研究人员(或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1名以上。具有专业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涵盖扦样、室内检验、田间检验类别)各5名以上。

  (4)设施设备条件。

  ①检验设施设备。具备固定的检验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检验仪器配套匹配,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检验场所和仪器设备须具备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②加工设备设施。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具有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种子加工厂房和设备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

  ③干燥贮藏设施。晒场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库房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相关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

  ④育种机构。有专门的育种机构,有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作经费,自有科研实验室面积300平方米以上,长期稳定的育种场所面积100亩以上。科研实验室须具备自有产权,不可租赁。育种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10年以上。

  ⑤申报单位资产、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经营场所500平方米以上。

  (5)基地条件。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10000亩以上(水稻种子生产基地面积5000亩以上)。繁育基地要符合《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达到国家或行业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申报企业应与当地制种农户签订5年以上的制种合同或土地流转合同。

  3.建设内容

  (1)土建工程:挂藏室、考种室、实验室、检测室、网室、种子加工车间、种子库房、农机具房、晒场等土建工程及相关的附属配套设施。

  (2)田间工程:田间灌溉排水渠系、水工建筑物、水源工程、农田整治、地力建设、林网、田间道路及各种圃等建设,包括配套辅助设施。

  (3)仪器设备:常规种子质量检测仪器、配套种子加工设备和农机具、灌溉设备、必要的育种仪器设备等。不允许购置其他非种子生产仪器设备及车辆、通用办公设备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1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上述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5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执行,鼓励申报企业加大自筹资金规模。

  4.证明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使用权许可协议、转基因品种安全评价证书等复印件。

  (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5)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

  (6)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7)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与农户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委托制种合同等复印件。

  (8)项目申报单位自身研发技术力量说明或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9)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种子企业行业评价和推荐证明;近三年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0)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加工、储藏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11)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5.其他要求

  2012年该专项试行答辩制,申报项目单位应提前做好有关项目答辩准备。

  (二)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

  按照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要求,2012年重点支持优势农产品区域内的优质水稻、专用小麦、优质高产专用玉米、高油大豆等主要粮食作物新品种的原原种、原种扩繁;兼顾其它地区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棉花、双低油菜、花生、薯类、小杂粮等农作物,及牧草种子原原种、原种扩繁。

  重点区域包括:东北优质粳稻、高产玉米、高油大豆优势区域;黄淮海饲用玉米和强筋小麦优势区域;长江流域、东北平原及东南沿海等水稻优势区域;长江中下游弱筋小麦、双低油菜优势区域;同时,适当兼顾北方棉花、小杂粮及牧草种子等优势区域。

  2.申报单位条件

  (1)原则为地级以上的农业科研单位,或具备农作物科研育种能力的其他农业事业单位和涉农企业。国家现代农业技术体系、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申报的拟繁育推广新品种须为2006年(含)以后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农作物(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申报单位拥有拟繁育推广新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相应后续品种的繁育与开发能力,并能提供相应的技术操作规程。

  (3)具有一定的扩繁基础条件、较强的育种能力和技术力量以及相应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4)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注册资金须在500万元以上。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等案件。

  (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原原种、原种扩繁及良种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挂藏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1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执行。

  4.证明材料及其他

  (1)农业科研等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

  (2)企业申报项目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

  (3)项目拟扩繁新品种的国家级或省级审定证书彩色复印件、品种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实验室、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5)项目建设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部门证明,土地租赁、承包协议复印件。

  (6)可研报告须附原原种、原种生产基地现状平面图,原原种、原种扩繁基地建设规划布局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剖面图等,并标明比例尺。

  (三)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项目

  1.申报区域

  根据《全国优势农产品马铃薯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和我国马铃薯种薯生产实际需要,拟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开展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项目建设。

  2.建设方向与重点

  应优先选择马铃薯脱毒种薯生产优势区域进行项目建设。项目资金重点用于脱毒原种薯田间扩繁和储藏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也可适当补充完善部分微型薯(原原种)和良种薯生产所需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3.申报单位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具备较强种薯生产经营能力及相关配套设施条件的种子企业及农业事业单位(种子管理部门除外),承担国家马铃薯原种补贴的单位、农业部发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引进繁育的马铃薯品种为符合市场需求的高产优质高抗专用品种,并能组装集成推广节本高效栽培、病虫害综合防治、机械化生产等关键技术,充分发挥脱毒种薯的增产潜力。

  (3)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完善的种薯标准化生产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种薯生产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种薯基地管理规范,能够执行国家脱毒种薯标准,实行各级次种薯扩繁面积配套的专业化和标准化生产,推行不同级别的种薯标识制度。

  (4)项目申报单位须拥有稳定的种薯生产基地。原则上原种薯繁育现有规模不低于2000亩。

  (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5年。

  (6)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资产负债率低于65%。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案件。

  4.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土建工程:主要建设种薯储藏库(窖)、温网室(棚)及配套设施等;田间工程:主要建设种薯繁育田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间灌溉排水渠系、田间道路及辅助设施等;仪器设备:主要购置质量检验、病毒检测等仪器、移动式灌溉设备、农机具、货运运输车(限购1辆)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项目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执行。

  5.证明材料

  (1)经中介机构审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2)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3)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种薯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5)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实验室、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6)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7)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如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8)续建项目须提供上一期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并附上一期项目建设田间工程完成情况平面图。

  (四)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

  (1)拟繁育的品种须符合种草养畜和生态建设需要,市场前景良好。

  (2)拟繁育的品种须已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3)须在拟繁育品种的制种优势区内进行基地建设。

  (4)每个项目原则上只可繁育一个品种,并需在项目名称上体现。

  (5)根据扶持发展苜蓿产业的需要,对申报苜蓿种子繁育基地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1)须为专门从事牧草种子繁育营销的企业,并具有育繁推一体化经营机制;2007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已验收的牧草种子繁育基地,且连续三年赢利,需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加工能力的续建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须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

  (4)有育种科研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

  (5)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

  (6)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资产负债率低于65%。

  (7)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8)申报项目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草种扩繁及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排灌渠系、田间道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执行。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2)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资信等级证书,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3)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草种经营许可证和草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品种鉴定证书或有效授权协议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及草种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研发力量情况说明。

  (5)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

  (一)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

  (1)重点扶持位于优势区域(或重点区域)的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中药材、麻类、热带作物等园艺产品的良种(种苗)繁育基地、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项目。其中蚕种场改造项目以黑龙江、内蒙古、安徽、河南、湖北、广西、重庆、云南等省(区、市)为重点;无性系茶树良种场建设项目以浙江、福建、湖北、四川、广东、贵州、陕西、山东等省为重点。

  2.申报条件

  (1)项目建设地点须选在该作物的优势区域、主产区或出口区域内,相关的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通讯供水、供电等)较完善,自然环境良好。

  (2)项目选择的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特色优势和出口优势,发展空间较大,对有自主品种权和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项目优先扶持。

  (3)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4)除蚕种场以外,其他项目申报单位须为2008年12月31日之前认定的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农民专


主要经营:西门塔尔牛;利木赞牛;夏洛来牛;鲁西黄牛;小尾寒羊;波尔山羊;小黄牛;小黑牛;改良育肥牛犊;鲁西菜牛;山东肉驴;鲁西菜牛

山东省华鲁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山东省重点畜牧良种发展基地,济宁市畜牧良种化产业龙头企业,于2001年5月整体通过了ISO 9002质量体系认证、2002年1月成为中国质量万量行定点单位,曾多次荣获省市“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先进龙头企业”、省市“AAA"级信誉单位”,2005年底荣幸承担农业部"943“工程推广项目,2005年被推选为济宁市农学会畜牧协会分理事长单位,公司以山东农业大学、青岛农业大学为技术依托,聘请青岛农业大学董雅娟教授为技术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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