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规范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食品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和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由食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以下简称食品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和审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统一管理广东省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审查工作。
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后的执行登记及监督实施工作。
第四条 食品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产品标准,并按本办法备案。
第五条 食品企业制定产品标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制定产品标准的规定,对标准中规定的技术指标应进行充分的试验验证,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
第六条 食品企业制定、修订的产品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发布,并在发布后三十日内按以下规定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保健品、食品添加剂企业产品标准和中央在粤食品企业、省属食品企业、跨地区食品企业集团的企业产品标准报省质监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市属、县属及县属以下食品企业的产品标准报当地市质监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食品企业申请产品标准备案时,应向有关质监局(以下简称“审查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一份;
(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附件一)一式三份;
(三)企业产品标准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四)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附件二)一式三份;
(五)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二份;
(六)产品标准企业审核意见表(附件三)一式二份;
(七)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须附所采用标准原文及译文各一份。
第八条 审查单位在收到食品企业申请产品标准备案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依据本办法第六条 规定,备案申请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或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第九条 审查单位应对申请备案的产品标准的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二)是否存在涉嫌欺诈、不公平竞争或不满足该食品应当具备的默示担保条 件的内容。
前款所称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十条 技术审查工作可由审查单位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
省、市质监局应成立食品类技术标准专家库,为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审查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技术审查可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食品,其产品标准必须组织专家会审。
采用函审方式的,组织技术审查的单位应统一汇总函审意见并填写函审结论。采用会审方式的,组织技术审查的单位应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和会议纪要。
组织技术审查的单位应将函审结论或会审书面结论及会议纪要按规定时间报送审查单位审核。
第十二条 审查单位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形成审查结论。审查合格的,应自作出审查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产品标准文本予以备案,在其封面标注备案号,加盖“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专用章”及骑缝章,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备案,并自作出审查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修改产品标准再行申请备案或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办法如下:企业代号可采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也可以将两者组合而成。
第十四条 审查单位统一负责对申请备案的食品企业产品标准进行编号登记,方法如下:
第十五条 各级质监局应做好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市质监局应在每月的10日前将上月已备案的食品企业产品标准目录在网上公布,并报送省质监局,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县质监局。省质监局应在每月的10日前在网上公布上月由其备案的食品企业产品标准目录。
第十六条 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三年。企业应在复审周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查单位提交复审资料,并由原审查单位组织审查、备案。
企业逾期不复审的,由原审查单位取消其产品标准登记备案。
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企业应及时对相关产品标准组织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修订的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备案。
食品企业修改已备案的产品标准的个别条款时,应书面提出修改申请,并经技术专家审核后送原备案审查单位审查确认。
第十七条 获准备案的食品企业产品标准是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企业必须严格按此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
各级质监局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企业备案产品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审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备案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或由于对备案标准审查把关不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3日起实施。
注:附件一、二、三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