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贵州企业进行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一些注意事项:
政策理解与主体资格方面
准确理解“间接借用外债”判定
若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或者净资产的任一指标占发行人/借款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比例超过 50%,且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的),则需要备案登记。
若存在模糊情况可向国家发改委咨询确认。
确保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若企业属于地方国有企业,要注意:
发行外债需由境内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登记。
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函,并由企业主要决策人员签字确认。
需持续经营不少于三年。
作为独立法人承担外债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外债,不得为其发行外债提供担保。
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的用于偿还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
发行外债应加强信息披露,严禁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掺杂可能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信息。
申请流程方面
提前规划时间
审核登记机关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审核登记证明》。
若受理审核登记申请后,如需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问题的,自补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收到齐备合规的回复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登记办理时限内。
完成外债审核登记后若发生需变更情形,审核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企业根据审核登记机关要求补充披露等时间不计算在内)。
申请提交
企业应当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
可以通过网络系统申请外债审核登记;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才可以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材料准备
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存续外债及合规情况;借用外债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分析;借用外债方案;外债本息偿付计划及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借用外债真实性承诺函等内容。
除继续要求借用外债主体和担保主体提供近三年及近一期财务报告外,申请主体也需要提供该项财务报告。
就企业过往中长期外债申请情况,除继续要求提供过往中长期外债获批文件及相应额度使用情况外,还需要提供信息报送情况。
申请境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承销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针对新申请事项及变更事项申请,申请材料目录中均要求机构出具法律意见和真实性承诺函。
过程沟通
若收到审核登记机关的补齐补正通知,要准确理解通知要求并及时、完整回复,若有疑问及时沟通。
若申请审核登记过程中因融资计划或方案调整等原因,需要撤回审核登记申请的,应及时向审核登记机关提交撤回申请。
资金用途及管理方面
资金用途
确保外债资金使用聚焦主业,用途符合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等要求。
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转借他人情况要在申请材料中载明并获得批准方可转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