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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产品注册
第四条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应当符合以下条 2
件并经证监会注册:
(一)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
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二)管理人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
最近 3 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未将投
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但获转授机构与
管理人同属一个集团,且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与中
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关系的
情形除外;
(三)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四)基金类型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
(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开展自有资金投资,建立自有资金投资管理制度和外部投资者利益绑定机制,确保自有资金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得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所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运营私募基金证券产品通道,
预估现金差额在取得准确现金差额后结转,差额计入指数 ETF 成本,如已卖出或赎回,则计入
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私募基金证券产品通道,
6111 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按照债券或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明细
核算
233 数量为交收不足部分的证券数量,金额根据交收不足部分的证券数量移动加权平均结转
因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而享有的回售权,于债券回售申报确认日将回
售确认的份额与未申报回售的份额分别核算,将回售申报确认
部分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6111 投资收益
按照差价收入、股利收入、
股票交易产生的费用进行
明细核算
国债、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可以不受本条前三款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三)按摊余成本法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对于按摊余成本法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其持有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初始确认、终止确认、行权的账务处理方
式参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155 按应付的交易费用确认

(1)卖出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①交易日
借: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
115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116
贷:交易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成本
117
113 金额=当日估值余额-上一估估值余额私募基金证券产品通道,54
交易性债券投资–国债预发行投资–估值
234
投资收益–差价收入–债券投资–国债预发行
235
同时,将原计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私募基金证券产品通道,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
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
办理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协议签署私募基金证券产品通道,
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向合格投资者推荐适当的产品私募基金证券产品通道,
225 包含预发行交易履约保证金和价差保证金两部分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条 为了加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律管理,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制定本指引证监会依法对代理
人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代理人在开展相关活动过程中
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或者限制其
业务;对直接负责代理业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私募基金证券产品通道,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开放安排应当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类型、投资策略以及资产组合的流动性等相匹配
245 确认交割部分证券对应的付息周期内起息日至招标日的应计利息金额
①估值
借:交易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估值
113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②估值减值
贷:交易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估值
114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终止确认
当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满足《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金融资产终
止确认的条件时,对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终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