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结构作为建筑领域的一种重要形式,在上个世纪中后期得到了广泛应用。然而,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和地震等自然灾害的频发,对砌体结构进行抗震鉴定变得 尤为重要。那么,砌体结构抗震鉴定的依据有哪些?
A、B类砌体建筑抗震鉴定的依据
依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抗震鉴定分为两级:第 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A类砌体房屋:
当第 一级鉴定不满足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采用计入构造影响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法进行二级鉴定。
当A类砌体房屋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不均匀或7、8、9度时的房屋层数分别超过六、五、三层时,可按计入构造影响的抗震承载力验算方法进行二级鉴定。B类砌体房屋:应同时进行抗震措施鉴定与抗震承载力鉴定。
当B类砌体房屋层高相当且规则均匀时,也可按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鉴定。
依据《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
A、B类砌体建筑均可按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或抗震承载力验算方法进行抗震鉴定。
据相关部门统计,我国现有一大批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建造的房屋已经超过了设计基准期,且全国又有较多的建筑安全储备不足,城市的部分住宅结构逐渐进入老龄化,因此需要根据检测、鉴定结果进行加固改造。
砌体房屋的抗震鉴定主要指烧结普通黏土砖、烧结多孔黏土砖、混凝土中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粉煤灰中型实心砌块砌体承重的房屋。鉴定对象包括横墙间距不超过三开间的单层砌体房屋和多层砌体房屋;现有多层砌体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实际达到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墙体交接处的连接以及女儿墙、楼梯间和出屋面烟囱等易引起倒塌伤人的部位应重点检查;
7~9度时,尚应检查墙体布置的规则性,检查楼、屋盖处的圈梁,检查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构造等,并按照房屋高度和层数、结构体系的合理性、墙体材料的实际强度、房屋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靠性以及墙体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现有砌体房屋的抗震鉴定:依据房屋高度和层数、结构体系的合理性、墙体材料的实际强度、房屋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靠性以及墙体抗震承载力进行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