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一种证照,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3号令《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新闻出版总署第20号令《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该证件的目的是将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的行为合法化、制度化。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分为零售证和批发证。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需要办理零售证,而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则根据是否符合总发行单位设立条件,可以向新闻出版广电总 局申请总发行资质或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受理、审查、审验的前置条件
(一)许可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无数量限制(无)
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应明确包括出版物经营。
组织机构和人员:有与出版物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人员数量应不少于5人,其中初级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
经营场所: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管理制度: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进货验收制度、退货制度等,并建立完善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其他条件:近3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 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办理材料
基本材料: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企业章程
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平面图、结构图等)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其他材料: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表(到省新闻出版局领取)
场地现场图(包括门面和内部)
租赁合同备案复印件(如适用)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如适用)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新闻出版广电局或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受理与审查: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登记,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受理后,主管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可能进行现场勘查。
颁证:审核通过后,新闻出版广电局或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办理时间与有效期
办理时间:一般需要20-30个工作日。
有效期: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每年需要年检,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续期。
注意事项
在办理前详细咨询当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相关审批机构,以确保所有材料齐全且符合当地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