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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转让香港金融公司牌照,有什么技巧吗

更新:2024-12-23 10:10 发布者IP:14.153.124.78 浏览:0次
收购转让香港金融公司牌照,有什么技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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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技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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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
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基金及
不动产私募基金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
实施分类监督管理收购转让香港金融公司牌照,
单个投资者首期实缴出资除另有规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本条款规定的行为或者为该行
为提供便利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收购转让香港金融公司牌照,
第四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
(一)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
司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
品;
(三)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中止办理私募基
金管理人登记,并说明理由:
(一)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
伙人、主要出资人因违法违规被、检察、监察机关
立案调查,或者正在接受金融管理部门、自律组织的调查、
检查,尚未结案;
(二)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
伙人、主要出资人出现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仲裁
等法律风险,或者可能影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重大
内部,尚未消除或者解决;
(三)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
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负面舆情,
尚未消除;
(四)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中止办理;
(五)提供有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14
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
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相
关情况尚在核实;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五十四条 私募基金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
或者私募基金,所投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
的其他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私募基金,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自申请机构登记材料齐备后 20 个工作日内,基
金业协会应当通过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经营范围等
相关信息的方式,办结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变更登记手

第十四条 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业务且外资持股比
例合计不低于 25%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持续符合下列
要求:
(一)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为在境内设立的公司;7
(二)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
已与证监会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境外股东最近 3 年没有
受到监管机构和机关的重大处罚;
(四)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
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
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
要求
第六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后,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告,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母基金和存在未托管等情形的私募证券基金年度财务
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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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清算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持有一
定份额比例的投资者可以建立专项机制或者委托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核查私募基金资产情况,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二)制定、执行清算退出方案;
(三)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
(四)管理、处置、分配剩余私募基金财产;
(五)依法履行解散、清算、破产等法定程序;
(六)代表私募基金进行解决;
(七)证监会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收购转让香港金融公司牌照,
第八十一条 国家有关部门对下列私募基金管理人、私
募基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及其授权机构通过直接出资、委托出资或者
以注资企业方式出资设立的;
(二)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
企业出资设立的;
(三)金融机构出资设立的;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收购转让香港金融公司牌照,《私募- 39 -关于适用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
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为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
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 号,
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要求,现就《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
三款有关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021 年 1 月 8 日起首次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
构,应当按照《规定》第三条的要求,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
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在经营范围中标明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
金特点的字样



第三十五条 私募基金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
变更备案手续:
(一)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限、认缴规模、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费用及收益分配安排等重要事项;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
务机构;
(三)基金经理、基金管理团队或者关键人士;
(四)私募基金类型;
(五)影响私募基金运行和投资者重大利益的其他事
项收购转让香港金融公司牌照,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
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监
督管理、统计监测和检查调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证监会规定采取有关措施收购转让香港金融公司牌照,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善防火墙等隔离机制,有效隔离
自有资金投资与私募基金业务,与从事冲突业务的关联方采
取办公场所、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切实防
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统计监测和检查调查,按要求
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四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
制作招募说明书,在募集时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二)私募基金的存续期,申购赎回安排,投资范围,
投资架构,投资策略,基金经理、基金管理团队或者关键人
士情况;
(三)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安排;
(四)私募基金的募集期、募集失败后资金返还安排以
及募集期间的监督管理安排;
(五)私募基金的托管安排,或者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
全及解决的措施等相关信息;- 25 -
(六)投资者、私募基金承担的费用、费率;
(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频率;
(八)利益冲突情况和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
重要事项;
(九)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收购转让香港金融公司牌照,
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 3 年以上投资
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
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二)股权、财产份额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
体之间进行转让;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但未改变实
际控制人地位;
(四)因继承等法定原因取得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五十五条 私募基金份额进行分级的,名称中应当包
含“结构化”、“分级”等字样,分级比例应当符合证
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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