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合伙企业注册有以下要求:
合伙人要求人数及资格:至少有 2 个合伙人,包括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以及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外,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需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方式、入伙与退伙机制等重要事项.
出资要求出资方式:出资方式较为灵活,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需评估作价并办理相应的产权转移手续。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文件.
出资数额及期限:对注册资本没有严格的法定最低限额要求,但需明确各合伙人的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出资时间等,并在合伙协议中予以约定
合伙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且不得与已注册的企业名称重复,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内容 ,名称中还应标明 “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 或 “有限合伙” 等字样.
经营范围要求需明确企业的经营活动范围,应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不得从事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类、限制类投资领域.
注册地址要求注册地址必须是商用办公地址,需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场所证明,如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等.
法律文件送达要求需提交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