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成功办理 ODI 备案后,还需要做以下几件事:
进行外汇登记并汇款:找一家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完成资金的外汇兑换和转账,将投资资金汇往境外。
向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登记:告诉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有中国公民来这里投资。
履行备案后信息报告义务:凡备案必报告,及时报送关键环节信息
每年向外汇局申请年检备案:通常由各地税务部门发送通知。
关注投资项目变更:如果后续想要再投资或者投资项目发生变化。
办理投资项目注销:如果境外投资备案项目取消或者退出,需做备案注销申请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下,中企出海已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然而,在这波澜壮阔的出海征程中,ODI 备案这一环节至关重要,它如同企业远航的指南针和护卫舰,为企业的跨境投资之旅保驾护航。
深圳奥尔赛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专注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旨在为企业提供专邺、高效、全面的一站式解决方案,助力企业顺利开启出海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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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 备案的优势作用
提升企业国际形象和信誉度。
提高企业的合规性和法律地位。
方便资金出入境。
增加企业附加价值。
创造更多的国际合作机会。
获得国内外政策和税务优惠。
有效利用国内外资源市场的整合,规避国外贸易壁垒。
哪些企业需要办理 ODI 备案:
有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当企业进行跨境电商业务,涉及大额资金出入境时,需要提供 ODI 备案证书。
有境外投资项目的企业:企业需要向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汇款,或者将境外投资取得的利润回流境内时,银行要求企业提供合规对外投资证明,这就需要企业办理 ODI 备案。
在海外设立子公司的企业:国内公司在海外设立子公司,要开立当地银行账户或需内地汇款到境外时,境内母公司需提供 ODI 备案证书,银行才会同意打款操作。
有境外上市需求的企业:无论是通过境外企业上市,还是搭建红筹 / VIE 架构等方式进行境外上市,以及在境外成立股权激励平台等情况,都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成立外商投资企业(WFOE)的企业:当企业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开设资金本账户时,银行要求股权穿透至自然人,若涉及内地企业,则该内地企业需办理 ODI 证书。
香港公司开设境内 NRA 账户的企业:香港公司开设境内 NRA 账户,银行要求股权穿透至自然人,涉及大陆企业时,该大陆企业需要办理相关 ODI 证书。
在办理 ODI 备案时,需要注意的是:
境内机构境外投资时,应登记境内机构投资的层级境外企业。若境内主体通过给层级企业增资以便再投资其他境外企业,需将这部分增量投资叠加在层级的中方投资总额中。
银行会审核企业填写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信息,若与《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合作合同相关约定信息不一致,原则上不得办理相关业务。如有特殊原因,企业应提交相关材料予以说明,并以《申请表》为准办理业务。
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时,可由约定的一个投资主体向其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
变更登记前,银行需认真核实系统登记信息是否与企业实际投资情况相符。如不相符,应向当地外汇局报告,待信息调整正确后再进行变更登记。企业登记业务完成后,银行应通过 “综合查询 - 历史协议查询” 查看本次登记的信息及全貌信息是否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若不符,银行应暂缓向企业发放《业务登记凭证》,并向当地外汇局报告,待信息调整正确后再发放。
办理减资或转股登记时,需区分减资或转股的标的是义务还是实际,并区分不同系统功能模块进行办理。在转股同时包含义务和实际的情况下,应先办理转实际,再办理转义务。
在变更登记业务后续可能发生跨境流动的情况下,会生成新的业务登记凭证。比如,中转外(实际)和外转中(实际)业务,都会生成相应的业务登记凭证。而对于义务出资的变更,由于只是对原有义务出资额度的更改,所以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上的编码不变
除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外,目前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尚未放开。
不同地区办理 ODI 备案的具体要求和所需材料可能会有所差异,建议提前与相关部门或服务机构详细沟通,以确保备案顺利进行。同时,境外投资还需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避免涉及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领域。
境外投资备案
1. 前期费用登记: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如需向境外支付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如缴纳保证金、支付租用办公场地等费用,在支付前需申请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2. 境内机构新设境外企业登记:境内机构在境外新设(含并购)企业或投资项目时,应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即新设境外企业登记。
3. 境外直接投资变更登记: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情况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如义务出资变化(含增资、减资)、实际出资减资、境外标的企业的股东股权转让以及相关主体档案基本信息变化等。
4. 境外企业注销登记:当境外企业因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时,需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注销登记。
5. 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境内居民个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也相应存在登记、变更及注销等业务。
ODI境外投资备案发改委立项审批:
准备发改委所需材料,一般包括项目申请报告(详细阐述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投资效益等)、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境内企业资信证明(证明内容为存款证明,证明书上余额需要大于投资额)、境内企业新的审计报告等。
将材料提交给发改委进行立项审批,等待发改委审核。如果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方向,发改委将出具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商务部备案:
提交商务部所需材料,如《境外投资备案表》、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境外投资企业的章程(合同、协议)、公司相关的董事股东会决议或者出资决议、境内企业新的审计报告等。
商务部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后的一定期限内(通常为 2 年)在境外开展投资。
问:地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项目,不涉及敏 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且中方投资额不超过 3 亿美 元,应向哪里申请办理境外投资核准、备案?
答:根据11号令第十四条,地方企业开展非敏感类 境外投资,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 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需在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请咨询相应部门。
问: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 资、担保,而是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 是否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备案?
答: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敏感类境 外投资,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核准。 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 目,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项目,投资主体需要向国家 发展改革委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不需申 请项目核准或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无 需办理有关手续。
问:投资主体在港澳台地区投资是否属于境外 投资?
答:根据11号令第六十二条,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 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 照11号令执行;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 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
问: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开展其他境外 投资项目,是否适用 11 号令?
答:根据11号令第六十三条,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 外开展投资不适用11号令,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 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 参照11号令执行。
问:11号令第五十一条所称“恶意分拆项目” 如何理解?
答:“恶意分拆项目”主要是指投资主体为规避监管 而故意将一个项目拆分为多个项目。需要指出的是,根 据项目需要或一般商业惯例而进行的正当合理的分期建 设不属于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所称 “恶意分拆项目”。
问:境内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 事处,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仅负责境内企业或机构营 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该等行为核准、备案机关是否可 以受理?
答:境内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 核准、备案机关可参照境内企业在境外新设企业予以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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