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经理岗位证书的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人员是指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通过对房屋建筑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服务的人员。
物业管理人员要具备一定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以及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还要求懂得建筑、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环境、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涉外物业还要求精通外语。物业管理人员职业是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之一。《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建设部建教培 (98)第66号文件,全国城建培训中心被建设部指定为全国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单位。落实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和住宅房地产业司联合下发的教培 (96)41 号文件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经理以及管理人员全部实行持证上岗的精神,全国城建培训中心决定于2013年继续举办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岗位资格培训班,培训期间将重点进行辅导和统一命题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建设部颁发全国通用的《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资格岗位证书》。
建教培 (98)第244条规定,取得全国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应定期进行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