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的试用期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延长的,具体如下:
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试用期期限。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符合法定上限:延长后的试用期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期限上限,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不属于二次约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延长试用期不属于再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而是对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