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海力士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授权代理商协议书
甲方:江苏徐州海力士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乙方:
江苏徐州海力士电动车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作为甲方徐州海力士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电动三轮车系列产品在 省(市) 市(区/县) 区域代理商事宜,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1.甲方在乙方同意全面履行本协议所列条款的情况下,授权乙方为甲方上述产品在 区域代理商,期限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甲方首次授权乙方为代理商时,乙方必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产品预购款至少人民币 元,乙方成为甲方代理商,享受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代理商权益。该预购款项为乙方取得甲方区域代理商资格的条件,不退还乙方。
3.获得授权后,乙方有权在上述区域内以“江苏徐州海力士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地区代理商”名义,从事有关销售其电动三轮车系列产品的合法商业活动。
4.除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以外,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商业和法律行为及经营损失不承担责任。
5.乙方必须按实际情况填《徐州海力士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电动三轮车系列产品代理商申请表》,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上述各项证件或乙方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乙方须在一周内提交书面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相关文件。
6.乙方有权发展下级经销商,所发展的下级经销商及所签订的下级经销商协议应在甲方备案。如未备案而乙方以低于甲方规定的市场最低销售限价出售产品,则按扰乱市场秩序对乙方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取消乙方代理商资格。
二、甲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1.甲方负责海力士电动三轮车系列产品的开发和维护、价格体系的制定以及对乙方的技术支持。
2.甲方负责在收到乙方已签署协议的当日将代理商授权证书和各种宣传材料寄给乙方。
3.甲方负责定期向乙方提供授权区域的潜在客户信息和经销商信息。
4.甲方负责系列产品的全国性广告宣传工作,指导、协调乙方市场的销售行为及广告宣传,最大限度地占领市场。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甲方有义务按如下所述为乙方提供广告支持:
a.在甲方参与的全国性行业媒体和国内主要行业展会上发布乙方的企业名称和联系方式;
b.如乙方有意在其授权区域内的地方性媒体上刊登广告,则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交具体预算和广告方案,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广告发布后,乙方应将广告效果评估报告(含完整的广告宣传样本)。如未经甲方事先审核批准而进行广告宣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拒绝改正或者造成甲方产品、公司声誉等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取消乙方代理商资格。
c.如乙方欲在其授权区域内组织产品推介会等市场活动,经双方协商,根据实际情况,甲方可给乙方提供适当产品优惠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