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邦咨询公司汇集海内外基金行政服务专业人才,具有丰富的基金运营与服务经验,从用户的角度,用专业的服务快速为客户解决相关问题

私募基金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
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或者变更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协会
终止办理变更,退回变更材料并说明理由办理申请香港金融牌照149号,;
(十)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办理申请香港金融牌照149号,
第四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向自
然人募集资金的,应当对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建立健全回
访确认和投资冷静期机制,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
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登
记完成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私募基金无法正常终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申请机构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合理区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范围,并就业务风险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关联交
易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作出合理有效安排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
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
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
措施、纪律处分措施

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
(五)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投
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收益等情形;
(六)宣传推介材料有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七)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出资、第三方
回购担保等名义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
(八)使用私募基金财产支付资金募集过程中的费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办理申请香港金融牌照149号,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展基金募集、投
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向协会报送以下基本信息和
材料,履行登记手续: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实缴资本、财务状况的文件材料;
(四)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诚信12
信息和相关投资能力、经验等材料;
(五)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
(六)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基本信息;
(七)资金募集、宣传推介、运营风控和信息披露等业
务规范和制度文件;
(八)经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
告和经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保证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遵守监督管理、
自律管理规定,以及对规定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负责的信用承诺书;
(十)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办理申请香港金融牌照149号,
第八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境外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活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证监会或
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并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跨境投资等规定
第二十八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将主要基金财产
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不动产项目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合伙企业份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份额以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办理申请香港金融牌照149号,
基金业协会应当定期向证监会报送私募基金管理
人和私募基金的汇总分析报告,及时提供私募基金统计监测
数据、违法违规以及证监会日常监管需要的其他信息办理申请香港金融牌照149号,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合理区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范围,并就业务风险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关联交
易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作出合理有效安排
第六十六条 证监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
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支持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
(二)支持创业投资基金采取优先股、可转股债权等多
种方式开展股权投资;
(三)对投资符合国家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适用差异化
解禁期、减持节奏、实物分配、份额转让等便利化退出方式;
(四)制定差异化信息披露、信息报送和现场检查安排;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差异化安排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
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负责募集的私募基
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投资者是否
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办理申请香港金融牌照149号,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除另有规定
外应当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的相
关任职要求,原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由符合任职要求的人
员代为履职,并在 6 个月内聘任符合岗位要求的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因长期缺位影响内部治理和经营业务的有效运转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清算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持有一
定份额比例的投资者可以建立专项机制或者委托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核查私募基金资产情况,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二)制定、执行清算退出方案;
(三)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
(四)管理、处置、分配剩余私募基金财产;
(五)依法履行解散、清算、破产等法定程序;
(六)代表私募基金进行解决;
(七)证监会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