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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监管规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义务,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财产办理申请香港金融牌照149号,
第七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
予以公示,提示风险: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未按
规定及时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二)私募基金运作、信息报送和信息披露出现异常;
(三)处于协会无法取得有效联系的失联状态;
(四)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被要
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或者采
取应予公开的行政监管措施;
(六)被列为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办理申请香港金融牌照149号,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募
集资金,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基金业协
会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中止办理私募基
金管理人登记,并说明理由:
(一)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
伙人、主要出资人因违法违规被、检察、监察机关
立案调查,或者正在接受金融管理部门、自律组织的调查、
检查,尚未结案;
(二)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
伙人、主要出资人出现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仲裁
等法律风险,或者可能影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重大
内部,尚未消除或者解决;
(三)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
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负面舆情,
尚未消除;
(四)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中止办理;
(五)提供有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14
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
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相
关情况尚在核实;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五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
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
(二)不公平对待不同私募基金财产、同一私募基金的
不同投资者,或者在私募基金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利益
输送;
(三)使用私募基金募集账户以外的账户代私募基金收
付基金财产,或者以私募基金财产支付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承担的费用;
(四)使用私募基金财产直接或者间接为私募基金管理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项目提供- 30 -
融资,损害投资者利益;
(五)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
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六)私募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收益、风险等情况
挂钩;
(七)使用私募基金份额进行质押融资;
(八)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九)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及其他不正当
交易活动;
(十)进行商业贿赂、洗钱、融资等活动;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申请机构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所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自登记或者变更
登记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股权、财产份额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划转或者变更;
(一)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
(二)被协会采取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
措施,自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3 年;
(三)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
情形被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终止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或
者私募基金的过往业绩;
(四)恶意诋毁、贬低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
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私募基金;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八条 基金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时的基金财产
安全保障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及相关费用承担安排办理申请香港金融牌照149号,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终止办理私募基
金管理人登记,退回登记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主动申请撤回登记;
(二)依法解散、注销,依法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自协会退回之日起超过 6 个月未对登记材料进行
补正,或者未根据协会的反馈意见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修改;
(四)被中止办理超过 12 个月仍未恢复;
(五)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终止办理;
(六)提供有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
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
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
(七)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
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八)未经登记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
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登记要
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办理申请香港金融牌照149号,
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 3 年以上投资
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
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第三十一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以扩募:
(一)运作规范,处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期;
(二)对象限于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或
者单笔投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16 -
(三)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
(四)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事先取得全体投资者或
者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
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六)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办理申请香港金融牌照149号,
第七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
基金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证监会其他规定的,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下列行政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私募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办理申请香港金融牌照149号,
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资本充足,满足持
续运营、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合伙人不得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第六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后,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告,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母基金和存在未托管等情形的私募证券基金年度财务
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或者变相委托
下列主体募集资金:
(一)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
(二)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
人、从业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办理申请香港金融牌照149号,出资人对申请机构2.应当说明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普通合伙人或主要出资人是否存在《登记指引 2 号》第八条规定的协会加强核查的情形,申请 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包括运营风 险控制、信息披露、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关联 交易管理、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输送、业务隔 离、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仅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人提交)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管理团队和相关
人员的充足、稳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清算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持有一
定份额比例的投资者可以建立专项机制或者委托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核查私募基金资产情况,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二)制定、执行清算退出方案;
(三)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
(四)管理、处置、分配剩余私募基金财产;
(五)依法履行解散、清算、破产等法定程序;
(六)代表私募基金进行解决;
(七)证监会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