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化工设备企业名单当作为制冷剂、辅助产品的液化烃储罐总容积大于300m³、可燃液体储罐总容积大于500m³时,其储罐及装卸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火灾危险性类别分别成组集中布置在罐区,罐组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
2 制冷剂、辅助产品储罐与液化天然气储罐、液化天然气汽车装卸站、液化天然气灌装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5.1的规定,与工厂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
3 制冷剂、辅助产品装卸设施与液化天然气汽车储罐、液化天然气汽车装卸站、液化天然气灌装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5.1的规定,与工厂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 全国化工设备企业名单管线综合布置应结合工艺装置与公用工程系统、工厂平面和竖向设计、道路通行等因素统筹规划。
8.2.2 全厂性工艺管道宜地上敷设,并宜成排布置在管廊或管墩上。当受条件限制时,也可埋地或敷设在管沟内。当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管道敷设在管沟内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液化烃及可燃液体流散的措施。
8.2.3 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和罐组,且不得妨碍消防车辆的通行。
8.2.4 埋地敷设的管道应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下,当确有困难或需要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上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冻保护措施。
8.2.5 当厂区内的管沟与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之间的距离小于30m时,全国化工设备企业名单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8.2.6 在跨越道路的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管道穿越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8.2.7 工艺管道、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平行敷设在路面下或路肩上下。
8.2.8 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应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全国化工设备企业名单系统单元或罐组。
8.2.9 对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的管道,应在进出装置的边界处设置隔断阀和8字盲板。
8.2.10 当管道与道路平行敷设时,管道的突出部分或管架边缘与道路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m。
8.2.11 管廊(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重量均匀布置管道,大直径管道宜布置在靠近管架柱子处,小直径管道、气体管道宜布置在管架中间;
2 管廊(架)的宽度应根据管道直径、数量及管道间距确定,同时应考虑仪表及电气电缆桥架所需的位置,全国化工设备企业名单宜预留20%~30%的余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