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企业警惕-未验先投处罚严重-惠州环评
现有的企业中,很多生产工厂对于环保的要求不太清楚,以为工厂只要建立起来,就可以开始生产,并且销售。并不是这样的,在企业成立的时候,需要先办理环评,等环保审核通过后,才能陆续进行生产设备的进入,并且在投入生产之前,需要对于环评中涉及到的整改方面给予改进,并且进行环评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允许进行生产销售。
所以会有很大一部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被环保处罚就是因为不了解环保的各个手续,我们来看看环保处罚案例:
未验先投,企业罚款29万!
2019年12月20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南海区某食品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代宰鸭、鹅、鸡建设项目所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所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未经验收
▲代宰鸭、鹅、鸡的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整。
王某作为该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该公司未验先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王某处罚款人民币7万8千元整。
法规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检环保是一家集环境监测、产品检测、环保手续办理、环保设备研发、承接环保工程施工、运营、环保项目投资、环保咨询与培训、自动化超速废水处理设备为一体的科技型专业环保公司。
公司拥有一批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核心组成的企业团队,有丰富实操经验的技术团队及有先进管理理念的管理团队共同构筑成公司的核心。
公司经营服务项目:
1、环保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包括废气处理、除臭设备、污水处理、噪音治理、余热利用;
2、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包括污水处理工程、废气治理工程、噪音治理工程、粉尘治理工程、水质净化工程、余热利用工程;
3、固体废物处理、转移报批 1、专业处理危险废弃物 2、零星废水、一般固体废物处;
4、代厂方办理环保审批验收,如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年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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