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企业编制应急预案中应急池的要求-惠州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在3.21事故发生后,生态环境局愈加重视环境应急预案的 要求,要求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且备案,各个地区的生态环境部门对于应急预案的要求都有下发,比如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就明确要求只要是产废单位都需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然而在进行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时,应急预案专家库的专家对是否需要建立事故应急池产生了很大的分歧,很多企业对于应急池是否必须具备表示疑问,现在我们一起看看法律法规对于应急池是怎么说明的。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规定:“化工建设项目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69-2018)要求,建设项目应设置事故废水收集(尽可能以非自动力自流方式)和应急储存设施,以满足事故状态下收集泄露物料、污染消防水和污染雨水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应急状态下应当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方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九条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从以上法律法规文件可以看出,对于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套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而我们常说的“事故应急池”则是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的俗称。
参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企业事故废水收集措施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设置应急事故水池、事故存液池或清净废水排放缓冲池等事故排水收集设施,并根据相关设计规范、下游环境风险受体敏感程度和易发生极端天气情况,设计事故排水收集设施的容量;
(2)要确保事故排水收集设施在事故状态下能顺利收集泄漏物和消防水,日常保持足够的事故排水缓冲容量;
(3)通过协议单位或自建管线,能将所收集废水送至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企业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69-2018)以及《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等,结合自身特点进行设计、建设、管理。企事业单位尽量完善自身的环保措施,并且在建立好应急池后,对于应急预案进行编制和备案,完成应急演练,以便后续发生污染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