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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保险单据缮制技巧

更新时间:2014-08-16 10:26:50 信息编号:139731
海运保险单据缮制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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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海运保险单据的缮制基本要求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是保险人(承保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要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凭证。是当事人索、理赔的依据,在cif/cip合同中,出口商提交符合规定的保险单据是必不可少的义务。其业务做法是投保人根据合同或l/c规定向保险机构提出投保要求(以传真等形式发送投保单/发票/货物明细单等),保险机构或其代理同意后出具正式单据,一般为三正二副。除l/c另有规定,保险单据一般应做成可转让的形式,以受益人为投保人并由其背书。保险单(大保单)、保险凭证(小保单)、预约保险单(开口保单open cover)、保险批单(endorsement)和暂保单/承保条(cover note/slip)是较常见的种类。

  二、海运保险单据的内容及缮制

  不同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据内容大同小异,多以英国劳合社船货保险单(s.g. policy)为蓝本。

  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勘验人、赔付代理人等。

  被保险人(insured)即保险单的抬头,正常情况下应是l/c的受益人,但如l/c规定保单为to order of xxx bank或 in favor of xxx bank,应填写“受益人名称 + held to order of xxx bank或in favor of xxx bank”;如l/c要求所有单据以xx为抬头人,保单中应照录;如l/c要求中性抬头(third party或in neutral form),填写“to whom it may concern”;如要求保单“made out to order and endorsed in blank,填写“受益人名称+ to order”;l/c对保单无特殊规定或只要求“endorsed in blank”或“in assignable/ negotiable form”,填受益人名称。

  中外保险公司都可以以自己名义签发保单并成为保险人,其代理人是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代表货主;勘验人一般是进口地对货物损失进行查勘之人;赔付代理人指单据上载明的在目的地可以受理索赔的指定机构,应详细注明其地址和联系办法。

  2. 保险货物项目(description of goods)、唛头、包装及数量等货物规定应与提单保持一致。

  3. 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是所保险的货物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的最高赔偿限额,一般按cif/cip发票金额的110%投保,加成如超出10%,超过部分的保险费由买方承担可以办理,l/c项下的保单必须符合l/c规定,如发票价包含佣金和折扣,应先扣除折扣再加成投保,被保险人不可能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付,保险金额的大小写应一致,保额尾数通常要“进位取整”或“进一取整”,即:不管小数部分数字是多少,一律舍去并在整数部分加“1”。

  4. 保费(premium)和费率(rate)通常事先印就“as arranged”(按约定)字样,除非l/c另有规定,两者在保单上可以不具体显示。保险费通常占货价的比例为1%~3%左右,险别不同,费率不一(水渍险的费率约相当于一切险的1/2,平安险约相当于1/3;保一切险,欧美等发达国家费率可能是0.5%,亚洲国家是1.5%,非洲国家则会高达 3%以上)。

 5. 运输方面的要求。开航日期(date of commencement)通常填提单上的装运日,也可填“as per b/l”或“as per transportation documents”;起运地、目的地、装载工具(per conveyance)的填写与提单上的操作相同。

  6. 承保险别(conditions)。是保险单的核心内容,填写时应与l/c规定的条款、险别等要求严格一致;在l/c无规定或只规定“marine/fire/loss risk”、“usual risk”或“transport risk”等,可根据所买卖货物、交易双方、运输路线等情况投保all risks、wa或wpa、fpa三种基本险中的任何一种;如l/c中规定使用中国保险条款(cic)、伦敦协会货物条款(icc)或美国协会货物条款(aicc),应按l/c规定投保、填制,所投保的险别除明确险别名称外,还应注明险别适用的文本及日期;某些货物的保单上可能出现iop(不考虑损失程度/无免赔率)的规定;目前许多合同或l/c都要求在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war risks和srcc(罢工、暴动、民变险)等附加险;集装箱或甲板货的保单上可能会显示jwob(抛弃、浪击落海)险;货物运往偷盗现象严重的地区/港口的保单上频现tpnd(偷窃、提货不着险)。

  7. 赔付地点(claim payable at/in)。此栏按合同或l/c要求填制。如l/c中并未明确,一般将目的港/地作为赔付地点。

  8. 日期(date)。日期指保单的签发日期。由于保险公司提供仓至仓(w/w)服务,所以出口方应在货物离开本国仓库前办结手续,保单的出单时间应是货物离开出口方仓库前的日期或船舶开航前或运输工具开行前。除另有规定,保单的签发日期必须在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之前。

  9. 签章(authorized signature)。由保险公司签字或盖章以示保险单正式生效。单据的签发人必须是保险公司/承保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在保险经纪人的信笺上出具的保险单据,只要该保险单据是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或由承保人或其代理人签署的可以接受;ucp规定除非l/c有特别授权,否则银行不接受由保险经纪人签发的暂保单。

  10.保单的背书。保单的背书分为空白背书(只注明被保险人名称)、记名背书(业务中使用较少)和记名指示背书(在保单背面打上“to order of xxx”和被保险人的名称)三种,保单做成空白背书意味着被保险人或任何保单持有人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享有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的权利并得到合理的补偿,做成记名背书则意味着保单的受让人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享有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的权利。在货物出险时,只有同时掌握提单和保单才能真正的掌握货权。

  11.保单的份数。当l/c没有特别说明保单份数时,出口公司一般提交一套完整的保险单,如有具体份数要求,应按规定提交,注意提交单据的正(original)、副本(copy)不同要求。

  12.保单的其它规定。号码(policy number)由保险公司编制,投保及索赔币种以l/c规定为准,投保地点一般为装运港/地的名称,如l/c或合同对保单有特殊要求也应在单据的适当位置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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