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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彭州关于近一步加强城镇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通知

更新:2014-12-27 15:51 浏览:3次
四川彭州关于近一步加强城镇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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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提升户外广告品位,美化城市景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彭州市城镇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管局组织编制,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配合,经市规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各镇人民政府、彭州工业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后予以实施。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每年向市政府上报城镇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案,在规划完成后,未批准实施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增广告位。

二、户外广告设置形式

(一)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二)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原则上应做到一街一路一业态,广告相融一致,充分体现现代性,具有时代感,充分利用新型材料、新技术制作。

三、户外广告设置载体使用权取得

(一)经营性户外广告

1.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设置必须符合全市城镇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2.利用公共载体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应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拍卖、招标应由市城管局按照《拍卖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会同市财政局(国资办)、市监察、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和城市建设情况制定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户外经营性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工作,并将出让结果告知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整个出让活动应当在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彭州工商局等部门应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为拍卖、招标取得载体使用权的广告设置办理相关手续。

3.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拍卖等方式取得。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征得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后,统一拍卖出让载体使用权;由广告业主(或他人)协议取得载体使用权的广告位,必须事先征得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4.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应对未进行拍卖又确实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位,参照同类、同地段已拍卖出让户外广告位收益,按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5.经营性户外广告位出让收益,属政府非税收入,其征收资金和票据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执行,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以及经营权出让成本性费用开支。

(二)公益性户外广告

公益性户外广告位由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我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适量且区位优势突出的点位作为公益广告位,结合实际需求批准设置。公益广告位不得挪作它用。

四、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一)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在广告样式、画面及内容设计上,必须有品味、上档次,符合设置规划的要求,不得发布制作粗糙、内容低俗及违反道德和审美倾向、内容不实或误导消费者等的广告内容。

(二)市城管局应当在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5日内征求公安等有关部门意见,并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利用系留气球、飞艇、飞行伞等进行临时户外广告宣传的,应当向气象等有关部门申办设置许可;有关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单位应于设置期满后3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限期未拆除的,由市城管局依法进行强拆,并依据《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三)房地产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该项目建设期。

(四)公益性广告内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审查,其它形式广告内容由彭州工商局负责审查。

五、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全市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由市城管局依法审批,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负责办理;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的非交通标志、标牌(含广告牌)由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共同审批。其中,涉及特许经营权的,由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将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和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报市发改局审批后依法出让。

在我市范围内,凡是未经审批的户外广告均属违法广告,必须先拆除,再按规划点位依法进行审批。景区、农家乐、道路指示牌的制作样式,必须经市城管局根据规划要求审批后,方可设置。街名牌、交通指示牌的设置样式、内容、规格在设置前须经市民政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后方可设置。

六、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处置

(一)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按照规划确定的点位,通过拍卖或审批后设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设置。

(二)对各类违法广告,各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查处,坚决依法拆除。

(三)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协调处理违法广告查处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对已经合法批准但不符合规划或符合规划但未经批准的广告,由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具体处理办法,依法处理。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广告、标识、标牌,将依法拆除。

本《通知》自2013 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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