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和家住城南某大盘的李先生有过类似的经历:进入小区电梯,各种广告接踵“袭击”眼球:食品、汽车、楼盘乃至整形医院的广告扑面而来。李先生十分苦恼地告诉记者,诸如美容、整形之类的广告,对家里3岁孩子的成长不利也就罢了,按照物权法规定,电梯作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其产生的收益应当全体业主享有。也就是说,电梯广告所产生的广告费也属于使用建筑物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益之一,理所当然由全体业主支配。但这笔钱去哪儿了?业主又该怎么办?带着李先生的疑问,记者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
电梯广告需更有力监管
据一广告界资深人士透露,在成都市场,住宅电梯平面广告的价位一般每月在1800元左右,有些电梯内三面都可以挂广告,而广告公司所交的费用全部给了物业公司。成都的高层住宅小区,一般中等的小区有十多幢楼,按10部电梯计算,每月的收入就是18000元。据这位人士介绍,电梯间的视频广告价位更高,而且不同住宅区的电梯视频广告位价位差别也非常大。
“住宅楼内的电梯是该住宅楼内全体业主共用设施,归该住宅楼全体业主所有,将来的维修费用也将由这些业主共同承担,住宅楼内的业主有权决定是否需要在电梯内做广告,有权决定自己是不是愿意每天被强制接收同样的垃圾广告信息和由它带来的刺激。”李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态度十分强硬。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成都市区绝大部分楼盘都存在在电梯里做广告的行为,可像李先生一样,对广告收益归谁所有如此清楚的竟不到一半。“对小区公共区域使用权概念不清,在没有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的情况下,的确有可能会将使用权拱手让给了开发商或物管公司,使其被列入公司利润之中。即便物业管理公司每年公布自己的财务状况,也很少把这方面的收入情况告知业主。”成都某物业公司负责人直言不讳地表示,除业主自身的原因,加之《物权法》有了大方向的规定,但目前成都针对该问题并没有明确的监管制度,就造成了不上电梯广告权益纠纷。
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和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规定,每位业主都享有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我国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明确将楼梯、电梯等纳入建筑物共有部分的范围。
遭遇“视觉污染”可投诉
四川省消协刘亚斌秘书长表示,他人擅自处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可向消协进行投诉。
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国成告诉记者,物业公司擅自将电梯内的广告位出租给他人使用,并自行收取费用,针对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维权”措施:如小区内尚未召开业主大会,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应尽快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协商广告发布费的分配事宜,并建立审计制度,对小区内所有利用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进行审计,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代表业主进行诉讼,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返还广告收益、利息等,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小区已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根据《物权法》第六条,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可要求业主委员会对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侵占业主利益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另外,业主委员会怠于履行职责的,业主可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业主大会进行诉讼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本报记者 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