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5 月份,公司买了一台 35 万元的汽车并 入账,从 6 月开始按月计提折旧,折旧年限 8 年,净 残值 5%。500 万以内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所得税前 扣除么,我公司现在可否一次把剩余的折旧计提了?
【回复】
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 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在 2021 年投入使用固定资产 的年度没有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以后年度不得再 变更。
【政策依据】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18〕54 号) :
一、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14〕75 号)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 号) 等相关规定执 行。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的规 定,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 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 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6 号) :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 次性税前扣除。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 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 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 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