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们公司年底准备给销售人员每人发一部手机用 于联系业务,手机计入公司固定资产。这样处理公司 税前能否扣除?销售人员是否要缴纳个税?
【回复】
手机是以公司名义购买的,且发给销售人员时, 销售人员只有手机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即不将 手机的所有权转移给销售人员个人,将来人员离职或 者发生损坏等情况时,需要归还或者赔偿损失的,则 手机属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可以正常税前扣除。销售 人员使用手机,不属于员工个人取得的所得,不涉及 扣缴个税。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 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 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 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 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 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 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