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元宇宙NFG系统背景,价值,特点
对于元宇宙该怎么理解*初的元宇宙,其实只是一个名词,出现于科幻小说《雪崩》,主要描绘了一个庞大的虚拟现实世界,人们通过虚拟数字化身控制。一开始的元宇宙的定义也不过就是一个,平行的虚拟数字世界。慢慢的元宇宙成了互联网发展的一个方向,各大企业也开始进军到元宇宙的开发当中。
现今的元宇宙,已经不是单单的凭空幻想,如今各行业都可以通过元宇宙实现一些目标价值,例如电商。
目前在元宇宙这个大框架中能够实现电商的应用功能有很多,其中独具代表的就是NFG系统。
对于NFT大家应该都知道,就算不知道NFT应该也知道B特币,那么NFG又是什么他们之间有什么关联吗
如果把NFT看做是虚拟/货币,虚拟商品的话,那么NFG就是体现他们价值的线上商城,交易所。
提到NFG商城的话,那就该跟大家提提数字藏品了,之前都应该有听说关于NBA球星库里的猿猴头像吧,还有数字视觉艺术家Beeple的一套作品《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以NFT的方式在佳士得拍出了6936万美元。这些都是数字藏品的代表,也是元宇宙NFG系统的主要玩法。
那么NFG系统有哪些特点
对于大企业来说:
1.对于传统大企业,进行NFT(G)营销,可以吸引90、00后用户群,进而产生消费和品宣
2.将数字藏品与品牌/产品权益绑定,实现全新营销模式
3.***联合营销,提升效益
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
1.拥有了全新的变现渠道,如各大博物馆,可完美的将线下藏品转化成有价值的线上藏品
2.对中小企业而言,NFT(G)是打造品牌、摆脱产品同质化以及行业内卷的**工具
对于普通藏家来说:
1.拥有了较低门槛的变现渠道
2.可提高非名家的作品价值
3.只要作品流通,就能够持续获得版权收益——香!
4.藏家有机会获得增值收益以及历史藏家收益——香!
对于平台来说:
1.时代机遇,有机会逆袭
2.提供了非同质化商品更加公平、公开且更高流通效率的交易平台,打开了新的文创交易市场
3.赚取丰厚的数字藏品交易抽佣
拓展资料:今日普法
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