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儿童游乐园乱象丛生的主要表现
表现一:霸王条款
不少室内儿童游乐园由于生意火爆,因而“水涨船高”,一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屡见不鲜。如部分游乐园推出的按次数包断收费的“次卡”服务,却在价格牌上用小字写着“有效期半年”,原本还有剩余次数的会员卡因为超过“有效期”而被宣告作废;又如上海某儿童乐园推行会员制,每年会费高达7500元,针对不同消费者存有不同收费标准,不加入会员的儿童不允许单独游玩,只能通过高价办理“派对”游玩。
不少室内儿童游乐园由于生意火爆,因而“水涨船高”,一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屡见不鲜。如部分游乐园推出的按次数包断收费的“次卡”服务,却在价格牌上用小字写着“有效期半年”,原本还有剩余次数的会员卡因为超过“有效期”而被宣告作废;又如上海某儿童乐园推行会员制,每年会费高达7500元,针对不同消费者存有不同收费标准,不加入会员的儿童不允许单独游玩,只能通过高价办理“派对”游玩。
表现二:安全隐患重重
根据规定,室内儿童乐园的经营者应配置与规模相适应的现场管理与看护人员,管理人员应具备专业技能,能够及时识别安全隐患并予以消除,而不少一两百平方米的室内游乐园却仅仅在收银区配备了一名工作人员,与要求严重不符。同时,根据防火规范的要求,室内游乐场的选址不能在商场的三层以上,而不少儿童乐园为吸引人流选择在商场四层以上安家落户,一些游乐场引进的游乐设施也无法达到安全标准。
根据规定,室内儿童乐园的经营者应配置与规模相适应的现场管理与看护人员,管理人员应具备专业技能,能够及时识别安全隐患并予以消除,而不少一两百平方米的室内游乐园却仅仅在收银区配备了一名工作人员,与要求严重不符。同时,根据防火规范的要求,室内游乐场的选址不能在商场的三层以上,而不少儿童乐园为吸引人流选择在商场四层以上安家落户,一些游乐场引进的游乐设施也无法达到安全标准。
表现三:服务质量堪忧
一些室内儿童游乐园穿鞋入内、家长喂食等现象频频发生,而当仁不让具有监管职责的游乐园工作人员却根本不闻不问,没有尽到认真监督、规范服务的责任。同时,部分儿童在游乐园游玩过后出现长湿疹、患上红眼病等疾病,游乐园经营者根据“离园不认”的说辞不予配合调查、承担责任,售后服务形同虚设,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些室内儿童游乐园穿鞋入内、家长喂食等现象频频发生,而当仁不让具有监管职责的游乐园工作人员却根本不闻不问,没有尽到认真监督、规范服务的责任。同时,部分儿童在游乐园游玩过后出现长湿疹、患上红眼病等疾病,游乐园经营者根据“离园不认”的说辞不予配合调查、承担责任,售后服务形同虚设,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表现四:监管存在盲区
当前,我国对于室内小型游乐设施的监管存在法律法规的空白,亟待规范。如1987年出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7类28种场所,没有将室内儿童游乐场划归入内,室内儿童游乐场既不属于文化娱乐场所,也不完全属于体育健身场所,没有制定强制性的卫生标准。又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监管的是大型娱乐设施,室内小型儿童娱乐设施并不在其监管之列。
当前,我国对于室内小型游乐设施的监管存在法律法规的空白,亟待规范。如1987年出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7类28种场所,没有将室内儿童游乐场划归入内,室内儿童游乐场既不属于文化娱乐场所,也不完全属于体育健身场所,没有制定强制性的卫生标准。又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监管的是大型娱乐设施,室内小型儿童娱乐设施并不在其监管之列。
如何应对当前室内儿童游乐园乱象频发的状况?
1、逐步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从法律法规的制度层面为室内儿童游乐园的经营行为套上枷锁,杜绝违法违规经营现象发生。
2、强化执法监管。工商部门作为市场主体监管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加强与公安、质监、卫生等部门的联动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促进室内儿童游乐园这一新兴市场行业活而有序、繁而不乱。
3、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消费者选择资质齐全、合法安全的室内儿童游乐场所进行消费,在消费过程中注意索取票据、保留证据,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权。
4、提升经营者守法意识。相关部门向经营者大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确保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更重要的,经营者要有“主人翁”意识,在经营过程中自发地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服务质量,诚信经营,让少年儿童获得安全、放心、快乐的游乐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