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馆加签的历史沿革:领事馆加签制度是随着国际商业往来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对外交往和文书流通方面具有****的作用。 50年代初,阿拉伯country联盟决定对以色列进行经济制裁,并同时抵制与以色列有经贸业务往来的外国企业。为此,阿拉伯country对向其出口的货物所涉及的单据,要求有阿拉伯country驻该国的使(领)馆予以领事馆加签,主要是证明出口商品与以色列无关。从此,领事馆加签业务得以在我国开展。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一些南美country和部分欧洲country对我国向其出口贸易也相继实施了领事馆加签制度。目前,世界上还有个别country还未与我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但是民间的商业往来仍很频繁。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和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一些country还单方面免除了中国境内文件送往该国使用的领事馆加签,这些country有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在国际贸易中,对出口商的商业单据和文件以及其他机构的涉外文件由外交部、领事馆机构加以加签这已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同时,领事馆加签不仅仅是一种国际惯例,而且在不少country中是以法律的形式发票来加以规定的。更为重要的是领事馆职能的一个体现,它不仅涉及到贸易问题,还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领事馆加签的概念
领事馆加签(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又称“领事馆加签”。从广义上来说,领事馆加签是指由外交、领事馆机构证明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上较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从而使该文件具有境处使用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许多country和地区对我国的出口企业所提供的涉外商业单据和文件,要求经该外国驻华领事馆加签,方可在进口时办-理通关结汇手续。
领事馆加签的办-理程序
申请与审核
我国出口企业在出口贸易业务中,根据进口国的规定或进口商的要求,需要对涉外商业单据文件办-理领事馆加签时,出口企业可以委托贸促会代为办-理。
委托代理时,申请单位应填写《领事馆加签申办表》,提交需要办-理领事馆加签的单据文件。单据文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领事馆的规定要求(语言、份数、相关单据文件);
——单据文件必须合法有效、真实可靠、正确无误;
——单据文件应当是正式制作的,根据需要可以是正本、副本、甚至是复印件(如报关单),但不能为手写。
——单据文件卷面整洁,文字、签字应当清晰;印章不清、模糊,盖倒、重复盖两个章的单据文件不受理。
贸促会签证机构经审查,认为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可以接受代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