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单位提交代理的单据文件审核后,对于可以办-理领 事加签的单据(如产地证)和官/方机构、公证部门出具的文件(例如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动植物检疫局出具的动植物检疫证明等),可按要求直接送外交部认证司进行加签。对拟办-理的使馆加签,属于贸促会加签范围的单据文件,如:INV、提单、屠宰证、商检公司出具的商检证、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等,先由贸促会直接加盖单据证明专用章予以加签,然后送外交部认证司加签。对于需制作国际商事证明书的,先由总会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再送外交部认证司。
外国驻华使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公证文书是否须中方使馆加签?
答:外国驻华使馆或驻内地及港澳使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公证文书,可径在我国内地和港澳地区使用,无须办-理中方使馆加签。
所谓使馆加签,是指由外国驻华使(领)馆对我国出口企业所提交的商业单据和文件加以加签,确认和证明单据文件上的较后一个签字、印章属实。在国际贸易中,对出口商的商业单据和文件以及其它机构的涉外文件由外交、使馆机构加以加签,这已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通过使馆加签证明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文件的印章及签字属实,从而向域外机构起一种证明和介绍作用,不致因进口国有关机构怀疑单据文件的真实性而影响该单据文件在域外的使用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