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攻略(附波兰税务代理说明)
通过国家统计局对2009年到2020年这12年间我国对外贸易统计数据整理得,2009到2014年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总体持续增长,进口额和出口额总体都呈平稳发展态势。其中2015年由于受全球经济局势动荡和国际原油价格下跌等情况影响,我国对外贸易额短暂出现下滑的趋势。但很快我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刺激进出口贸易,总体贸易额恢复并继续增长。截止到2020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32.2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了1.8个百分点。其中出口额占比较重,出口额为17.9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了4个百分点;进口额为14.2万亿人民币,同比下降了0.6个百分点。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攻略
国资委(央企适用)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攻略
(地方国企按照地方国资委相关文件办理)
(一)审批方式
国资委于2017年1月7日发布第35号令《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对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实行负面清单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对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项目和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项目报国资委审核,对于负面清单禁止类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二)审批材料
对于国资委审核的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2)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3)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4)项目融资方案;
(5)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6)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注意事项
1.中央企业要制订自己的负面清单。根据35号令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在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拟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一定要纳入当年上报国资委的年度投资计划。根据35号令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央企业因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到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
3.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要求与其他央企合作。根据35号令规定: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当报送国资委审核把关,并通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中央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4. 要求委托第三方进行决策前的风险评估。根据35号令规定:对于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其中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四)参考法规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2017;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2017。
波兰税务代理说明
根据《商品和货物税法》第18a条,在欧盟成员国以外注册成立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波兰境内开展应税活动时,必须指定一名税务代理人。在波兰以外的其他欧盟成员国注册成立的非居民纳税人,可以选择指定一名税务代理人。税务代理人可以是法人或没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单位,或者是在波兰领土内拥有永.久居住地的自然人。
成为税务代理人需具备以下条件:①该代理人在波兰设有业务;②在波兰登记为基于增值税目的的积极的应纳税人;③在过去的24个月内没有犯罪记录;④在过去的24个月内,自然人是负有缴纳个税义务的自然人,或者作为民事或商业伙伴的合伙人、管理当局的成员、没有受到财政刑法典处罚的总会计师。税务代理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指定。书面协议的内容必须包括协议各方的名称;为征收增值税或类似税收所需识别的数据;用于征收税款的相关文件的存放地址;成为代理人已具备的条件;授权范围等。税务代理人和纳税人应就代理人为纳税人利益而进行的代理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代理人进行增值税登记时,纳税人登记后的前六个月内,因为任何欺诈行为导致拖欠税款的,纳税人的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蕞高达50万兹罗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