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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登记攻略(中波税收协定)

更新:2025-05-13 19:00 浏览:2次
上海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登记攻略(中波税收协定)

上海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登记攻略(中波税收协定)

       参考消息网5月14日报道(文/陈琛 张琨 张章)位于波兰首都华沙市郊的PTAK国际会展中心是中东欧蕞大的展览馆之一,每年接待大量中国参展商和访客。PTAK国际会展中心董事会主席托马什·希普瓦日前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中国经济正强劲恢复,波中商业合作潜力巨大。

       希普瓦近日赴华参加了在浙江绍兴举办的第十八届中国会展经济国际合作论坛,并就疫情后如何重启会展行业发表了演讲。他启程前告诉记者,此行蕞重要的目的是和中国的朋友、同事、合作伙伴再续联系,“把合作带回波兰,并邀请有兴趣在欧盟扩展商业版图的参展商来波兰”。

       “中国会展经济国际合作论坛当然是行业内蕞重要的活动之一,因为这是一个完全专注于促进公司海外出口的活动。有些公司专门介绍参展商和参观者出海。在这里‘交易’是第壹位的。”希普瓦补充道。


上海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登记攻略

上海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商务部登记攻略

虽然2018年1月18日,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18]24号),强化各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商务部牵头汇总,但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的职责分工。因此商务部2014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依然适用(后续有变更可能)

备注1: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备注2: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注3: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资料来源:根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整理而成。

需要注意的是商务部规定的敏感国家和敏感行业同发改委规定有所不同。此外,根据2017年8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规定了三类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需要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因此综合分析,敏感国家和行业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2、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

3、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4、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5、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对于商务部核准的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426号),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重点检查企业如下内容:

1、境外企业是否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2、境外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3、境外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是否按规定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和统计资料;

4、以下对外投资是重点督查项目:

4.1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4.2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

4.3出现重大经营亏损的对外投资;

4.4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投资;

4.5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对外投资;

4.6其他情形的重大对外投资。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 2018 24号);

《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商办合函〔2017〕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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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波税收协定

       中波两国政府于1986年6月7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波税收协定”),并于1989年1月7日开始执行。中波税收协定执行以来,对避免中国和波兰两国纳税人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遭遇双重征税,协调两国间税收利益,促进两国资本和技术的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该协定主要包含了适用范围及定义(第壹条至第三条)、双重征税的解决办法(第四条至第二十三条)、无差别待遇(第二十四条)、协商程序(第二十五条)、情报交换(第二十六条)五部分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原文链接为: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70/c1153216/5027010/files/11532161.pdf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于2016年6月20日与波兰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对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的协议》。自2016年7月1日起,中波两国间在一国成立的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应在另一国免征增值税或类似税收。该协定的原文链接为: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1990035/201607/c2304370/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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