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麻城市公安局斩断了一条售卖伪劣口罩的链条,抓获两名嫌疑人,他们在疫情期间一周卖了59.5万只伪劣口罩、获利近20万元。经初步查证,这些伪劣口罩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只有薄薄的一层,有很多孔隙,用手一扯就容易撕裂,很难起到防护作用,增加了被疫情感染的风险。
2月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捣毁了一个制售假冒口罩的黑窝点,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查封口罩加工厂生产线3条、设备8台。经查,该窝点已销售假冒药械口罩200箱(每箱1万只)。
2月2日,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会同城关区市场监管局和辖区派出所,在对城关区五里铺万商国际A座“兰州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突检时,现场查获外包装为韩文、无任何中文标识的“三无”口罩104箱共1万个。
2月4日,天津警方跨省缜密侦查,捣毁出自河北省一制售假冒口罩一条龙生产线
。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查获假冒成品口罩2万余只、一批原材料和2台制作机器。
从重处罚制假售假
在全民战“疫”的当下,制售假口罩的行为侵害了公众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严重者甚至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或将面临刑事处罚;其次,损害了其他合法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知识产权。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认为,假口罩作为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医疗产品,将给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带来巨大隐患,疫情严重时可能危及消费者的生命,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等。售卖假口罩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权益。
在郑宁看来,制售假口罩的行为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2003年SARS暴发期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3年5月15日起,将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和医用手术口罩划为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该规定与两高发布的《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疫情解释》)同日施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也先后颁布了《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等系列国家标准和国家医药行业标准,将其纳入医疗器械严格管理的范围。
“因此,制售假口罩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和非法经营罪。根据《疫情解释》规定,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郑宁说,口罩属于医疗器械,如制售“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的口罩,则可能构成本罪。
郑宁建议,当前处于疫情敏感时期,司法机关侦办假口罩案一方面应坚持客观公正立场,秉持罪刑法定原则,还要在办案中兼顾国法、人情,防止机械司法;另一方面要注重源头防控,助力打好防“疫”战。鉴于新型冠状感染的肺炎疫情处于高发期,口罩防护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对案件反映的口罩供货上家,应督促侦查机关强化对上家证据的调取,要求尽快联络或联合当地执法机关对相关地点进行核实查处,防止更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假口罩流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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