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时限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网上填报材料的内容以及要求: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2、 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3、 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4、 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5、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6、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7、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目录
8、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9、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等)。
10、 备案授权委托书。
备案机关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流程
“六步走”:企业网上注册,企业网上填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网上打印并提交, 商务主管部门公告,企业备案成功。
特别提示
1、企业仅有经营资源使用权的需提交经营资源许可使用协议。
2、《条例》第七款第二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3、特许经营合同样本需包含冷静期条款,即《条例》十二条规定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4、备案授权委托书需附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等)。
5、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6、需要翻译的材料应加盖翻译公司公章,并上传该翻译公司的营业执照。
7、企业违反《条例》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应当上传逾期备案说明书。
8、省内经营和跨省经营的特许企业到企业注册地所在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境外特许企业(含港澳台)到商务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