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条例》中还明确提到特许人在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的情况下,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即包含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相应的处罚,但是并未正面回应由此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具有相应的效力。那么特许人在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的情况下签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效力将如何界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此条款可以看出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可能被认定为合同无效的,2008年以前有相关的司法判例认为,特许人应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是国家法律法规准许其进行特许经营活动的强制性规定,司法界的部分学者认为此规定应当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缺少这必备的条件将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而对因违反前述第五款的情形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人民法院一经发现可以直接进行判决认定,不必遵循“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意味着在相关诉讼中即使当事人并未提出此项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仍可以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因特许人欠缺“两店一年”的条件而认定合同无效情况时有发生,其到底能否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也一直存在争议。
2010年11月24日,最高法作出的《关于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2010民三他字第18号),明确提到“两店一年”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即使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也并不意味着其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当然无效。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特许人欠缺“两店一年”是否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争议也告一段落,至少在司法实践中基本达成了统一意识,仅以特许人欠缺“两店一年”并不必然导致特许经营合同当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