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为推动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落地,就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享受
(一)关于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已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关于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向参保地县(市、区)人力社 保部门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政策申请表》(见附件1)及《公告》规定的材料,经办机构按《公告》要求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加盖经办机构公章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情况表》(见附件2)。
企业近三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目前职工仍在职的,可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追溯认定申请,并依法申请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追溯认定期限最长为3年(不含申请当年度)。经办机构受理以前年度申请时,重点核实 :(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2)企业为招用人员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情况;(3)判断申请当月重点群体人员在职状态。
政策不设集中申报期。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参保地不一致的,由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
二、强化协查机制
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为纳税人提供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查询服务。人力社 保部门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里办”APP为纳税人提供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身份信息查询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部门要配合同级税务部门建立人员身份协查机制。
三、推进数据共享
省人力社 保厅要加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信息共享,省农业农村厅要加强脱贫人口身份信息共享,省级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信息共享,为税收优惠政策申报享受和日常管理提供便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享受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政策申请表
2.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情况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4年6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