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1)房屋存在明显下沉、裂缝、变形等情况,房屋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腐蚀等现象
2)房屋需要在设计使用年限以外继续使用
3)自然灾害、爆炸、火灾等事故对房屋主体结构造成的损坏
4)需要拆除和更换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显著增加房屋负荷
5)其他可能危及房屋安全需要识别的情况
自建房质量安全评估流程
1、自建房历史演变与修缮历史调查
2、自建房建筑结构的检查和审查
3、自建房房屋特征及重点保护部位调查(业主及历史房屋保护中心查阅相关资料)
4、自建房主要结构材料强度试验
5、检测自建房的相对不均匀沉降趋势和倾斜
6、自建房房屋损坏检测(关键受保护部件和其他部件)
7、调查自建房维修方案和未来服务负荷
8、自建房结构安全分析与评估
9、自建房结构抗震性能评估
10、对不符合自建房结构安全要求的部位提出处理建议。
自建房必须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
1、在自建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2、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进行房屋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3、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5、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6、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房屋鉴定,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