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如下: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这里的 “一年以上” 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 365 个日历天数以上。
知识产权所有权:
企业需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类型包括 Ⅰ 类(如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和 Ⅱ 类(如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但不含商标,且 Ⅱ 类知识产权仅可使用一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不包括港澳台),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且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而非个人。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技术领域范围: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该领域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八大技术领域。
科技人员占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 183 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员核算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研发费用投入比例: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有知识产权支撑)。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例如,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方面需符合一定标准。
企业合规性: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