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4、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5、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6、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7、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8、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
9、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10、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11、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