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4、登记证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
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代表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代表证。
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