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代表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
4、首席代表的任免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5、新任首席代表的简历;
6、登记证复印件;
7、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第4项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注:
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首席代表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首席代表证。
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4】业务范围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登记证复印件;
4、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第4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注:
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
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5】驻在场所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拟变更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4、登记证复印件;
5、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
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代表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代表证。
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