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本子目录包括医用独立软件医疗器械。
二、框架结构
本子目录仅列出了独立软件,不包含软件组件。医用软件按照预期用途分为辅助诊断类和治疗类,按照处理对象,可以分为“影像”、“数据”、“影像和数据”三种情况。本子目录分为6个一级产品类别,13个二级产品类别,列举51个品名举例。
该子目录中一级产品类别与2002版分类目录产品类别的对应关系如下:
与2002版分类目录对应关系
一级产品类别 | 2002版产品类别 | 备注 |
21-01治疗计划软件 | 6870-1功能程序化软件 | / |
21-02影像处理软件 | 6870-2诊断图象处理软件 | / |
6870-4影象档案传输、 处理系统软件 | ||
21-03数据处理软件 | 6870-3诊断数据处理软件 | / |
21-04决策支持软件 | / | 新增。此类软件提供辅助诊断或者用药建议等决策。 |
21-05体外诊断类软件 | / | 单独设置。体外诊断软件有一定的特殊性,软件可能既包括图像处理,也包括数据处理,所以不能按照图像处理软件和数据处理软件进行分类。 |
21-06其他 | / | 新增。康复训练软件有特殊性,不能按照图像处理软件和数据处理软件进行分类。 |
三、其他说明
(一)目前现有注册产品名称使用“图像”或“影像”进行命名。影像既包含图像,又包含视频等内容,由于“影像处理”比“图像处理”包含的范围大,考虑到未来产品发展,本子目录将所有“图像”和“影像”表述统一成“影像”。
(二)由于翻译和中文用语等习惯问题,有些产品名称包含“**system(系统)”,使得判定产品是否为独立软件产生歧义。由于《21医用软件》的特殊性,若存在行业特殊用语(如:TPS、PACS等行业内达成共识的产品名称),则保留“**系统软件”的命名方法,否则删除产品名称中的“系统”字样。
(三)诊断功能软件风险程度按照其采用算法的风险程度、成熟程度、公开程度等为判定依据,不仅仅依据处理对象(如:癌症、恶性肿瘤等疾病的影像)为判定依据。若诊断软件通过其算法,提供诊断建议,仅具有辅助诊断功能,不直接给出诊断结论,本子目录中相关产品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若诊断软件通过其算法(例如,CAD,骨密度除外)对病变部位进行自动识别,并提供明确的诊断提示,则其风险级别相对较高,本子目录中相关产品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导航软件与导航设备关系密切,没有导航设备的参与,导航软件无法实现预期用途。目前注册产品“手术导航软件”中多数包含硬件。本子目录修订过程中确定原则,手术导航包含硬件的产品规范到01有源手术器械。无硬件参与的“手术计划软件”可以作为医用软件纳入本子目录。同时对品名举例进行规范,删除“导航”字样,以避免混淆。
(五)医疗信息管理软件属性界定原则,如果医疗信息管理软件仅仅是医院管理工具,管理内容是患者信息等非医疗诊断和/或治疗内容,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如果医疗信息管理软件包含患者诊断、治疗数据和影像,则按照软件处理对象(影像、数据)的不同,将软件产品规范到“21-2影像处理软件”或者“21-3数据处理软件”。
(六)远程医疗会诊系统软件用于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实现医学信息传输和会诊平台功能。本子目录将包含影像或者数据传输的远程医疗软件规范到“21-02-01医学影像存储与传输系统软件”或者“21-03-02医学影像处理软件”中,如果不包含医学图像或者数据,则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
(七)移动医疗软件运行平台不同,其他的影像处理功能,数据处理功能等与运行在通用平台上的软件风险程度相当。本子目录不体现“移动医疗软件”,依据软件处理对象(影像、数据)的不同,将软件产品规范到“21-2影像处理软件”或者“21-3数据处理软件”。
(八)由于图像处理软件为约定俗成的名称,因此“21-02 图像处理软件”二级产品类别名称不采用“图像后处理软件”。由于CT等设备上自带的处理软件不作为独立软件进行规范,不存在混淆的风险。
(九)医学影像处理软件,用于对来源于单模式或多模式的医学影像进行处理。如果影像处理软件没有辅助诊断功能,因此统一将2002版分类目录的“6870-2诊断图象处理软件”中的X射线影像处理系统、核医学成像、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等管理类别降为第二类。
(十)2002版分类目录中的“6870-5人体解剖学测量软件”。现有效注册证信息中无此类产品,且其预期用途不完全符合医疗器械定义,因此,未将此产品纳入本子目录。
(十一)如果IVD软件中包含计算机辅助诊断功能,应归入决策支持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