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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
称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的注册、销售、信息披露等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
会)签署的相关监管合作备忘录,制定本规定私募基金公司专项法律意见书,如已卖出或赎回,则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基金投资收益私募基金公司专项法律意见书,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
益
按照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以及国债预发行进行
明细核算
243 以国债预发行的公允价值作为估值价格
附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贷: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
(2)债券申购(网上申购、网下申购)
①申购款确认日
91
借:证券清算款–新债申购款
贷:证券清算款/银行存款
92
②资产确认日
借:交易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成本
93
交易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应计利息
94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95
证券清算款–退款/银行存款
96
贷:证券清算款–新债申购款
97
证券清算款–补款/银行存款
98
应付交易费用
99
(3)债券转托管
100
①转托管成功日
借:交易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成本(转入债券)
交易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估值(转入债券)
交易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应计利息(转入债券)
91 确认缴款金额当日
核算股票交易过程中应付
的各类交易费用
216 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确认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等级应当与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

为确保有序衔接过渡和《运作指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运作指引》施行前已备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运作指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公司专项法律意见书,54
交易性债券投资–国债预发行投资–估值
234
投资收益–差价收入–债券投资–国债预发行
235
同时,将原计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私募基金公司专项法律意见书,
165 按轧差金额确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借贷方向
27 金额=除权日应收股利*行权股票数量/除权股票数量私募基金公司专项法律意见书,
163 适用于实际确认的申购新债金额大于已经预交收的申购款的情况私募基金公司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债、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可以不受本条前三款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三)按摊余成本法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对于按摊余成本法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其持有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初始确认、终止确认、行权的账务处理方
式参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147 按回售比例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结转的债券投资估值或减值确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借贷方向
交易费用–按照各类应付
交易费用进行明细核算私募基金公司专项法律意见书,
187 按兑付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面值比例结转的利息调整金额确认
246 数量为确认交割的数量,金额根据确认交割数量移动加权平均结转
137 金额按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数量取转出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