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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刑事律师带您了解刑事案件中律师需要注意事项

更新:2025-01-10 08:00 发布者IP:106.119.72.169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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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效力要明晰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应明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效力低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如有冲突以法律、法规为根本出发点。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为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但在法律效力层级上,它低于《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的规范。

当《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出现冲突时,律师必须以法律、法规为根本出发点。这是因为法律、法规具有更高的性和强制力,是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准则。例如,在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方面,如果《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律师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权利。

同时,这也要求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要熟悉《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准确把握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确保自己的执业行为合法合规。只有这样,律师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委托人身份需确认
  1. 明确委托来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可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可委托诉讼代理人。

  • 在刑事诉讼中,委托来源需要明确。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当他们的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时,可以自主委托辩护人;若人身自由受限,如处于监禁状态,其监护人以及近亲属有权代为委托辩护人。这里的 “近亲属” 特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兄妹等直系血亲。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 对于被害人来说,其及其法定代理人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1. 同一刑事案件中,一名律师只能为一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fuwu,避免利益冲突。

  • 在刑事案件中,一名律师不能同时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这一点。同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也指出,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属于违法行为。例如,在民事案件中,一个律师可以代理一方原告或被告(不限人数),但不能做原告和被告的代理人;而在刑事案件中,一个律师只能做一个被告人的辩护人。这是为了避免利益冲突,确保律师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利益为取向,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三、异地协助有规定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异地办案时可以请当地律师协助,并且当地律师应当予以协助。这种协助涵盖多个方面,包括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和会见等。具体而言,当地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异地协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比如代为异地控告、jubao、投诉等;可以异地代办法院立案手续、参加开庭活动、代领裁判法律文书等;还能代理或者协办生效案件的异地执行,以及进行跨区域律师业务的转介绍和代理等其他需要异地互助合作的事项。

    为克服律师异地办案的困难,节省当事人的办案开支,减少路途劳累,提高律师的办案效率,现在已建立了律师异地办案协助联系中心,为异地律师相互联系提供平台,方便律师协助办案调取资料,查取证据,为案件提供方便快捷有效的协助。

    在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中,办理行政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负责协作的公安机关接到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办理。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需要异地办理检查、查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的,应当持相关的法律文书、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将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传真或者通过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发送至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前往协作地办理。

    律师异地办案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为协同工作的律师办理授权委托手续。例如,异地拘留期间寻求律师协助时,受拘留者的亲属可以前往当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探访并咨询律师,将自身所面临的具体案情详尽地告知给律师以便他们更好地理解案情。在与律师取得联系并决定选择该律师作为辩护人之后,需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律师fuwu费用,后律师将会与受拘留者的亲属签署一份合同,明确表示由该律师全权代表受拘留者处理相关事宜,若出现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律师将不会退还已收取的代理费用。然而,在此过程中,受拘留者的亲属只需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即可。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在立案之后,犯罪嫌疑人自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便可依法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异地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流程如下:与律师或律师助理联系,安排洽谈、签约时间;签约之前,准备好身份证、证据材料及相关的费用;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并签署授权委托书;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用,律师事务所开具发票;向律师如实陈述详细案情,并提交证据资料。异地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适的时间是在犯罪嫌疑人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

    律师异地办案,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承办该案件律师的度和执业经验协商收费,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 2 倍收取。办理案件需要异地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长途电话费等由委托方承担,该等费用可以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固定数额包干使用。

    四、会见要点需牢记
    1. 会见前将委托手续交办案机关,既体现尊重又便于了解案情,为后续工作及维护委托人利益打好基础。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前,将委托手续交予办案机关是非常重要的一步。这一行为不仅体现了律师对办案机关的尊重,同时也为律师后续的工作提供了便利。通过提交委托手续,律师可以在会见前就向办案人员了解案情,从而发现案件问题的症结所在。在后续的会见中,律师可以针对重点问题向嫌疑人发问,这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1. 事先准备会见提纲,按提纲提问锻炼基本功。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纲。按会见提纲进行提问,可以锻炼律师办案的基本功。准备会见提纲时,律师可以根据犯罪构成把涉案罪名的一些关键点列出来,着重了解清楚。同时,律师还可以将涉案罪名在《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预先摘抄出来,列出重点了解的问题。这样,在会见时,律师可以提高会见的效率、节省会见的时间,深入地了解案件、发挥会见的主导性。

    五、禁止性规定莫违反

    律师应规范自身行为,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依法办案防范职业风险,更好地为委托人履职尽责。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有一系列禁止性规定需要严格遵守。

    首先,不得向当事人传递物品、文件。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以及《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范》都明确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能违反有关规定传递物品,如香烟、打火机、信件、纸条、食品、药品等。

    其次,不携带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规定,律师会见不能携非律师参加会见,更不能携当事人亲友会见,以免引发刑事风险。但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需要翻译人员协助的,可以携经办案机关许可的翻译人员参加会见。

    再者,不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当事人使用。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明确,律师在会见过程中,未经允许,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提供给当事人使用。

    同时,不得以通讯手段连接外界人员,泄露会见过程。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以及《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范》规定,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不得通过手机免提通话、QQ、微信等通讯方式连接外界人员,泄露会见过程。

    另外,不得擅自离开会见室或看守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以及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和《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范》规定,律师在会见结束后应当及时告知看守所的监管人员,办理好移交手续,确认移交手续完备后离开,不得擅自离开会见室或看守所。

    后,不向当事人传递案件的任何线索。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 “检举揭发” 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且律师也将面临刑事风险。

    律师只有严格遵守这些禁止性规定,规范自身行为,才能依法办案,防范职业风险,更好地为委托人履职尽责。

    六、取保候审要适时
    1. 根据嫌疑人、被告人情况及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包括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社会危险性低或有特定身体生理情形等。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应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及时向相关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律师可以以此为由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律师也应积极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认定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综合考量其个人情况,认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律师同样应努力争取取保候审。

    1. 对于不能在期限内办结的羁押案件,应根据情况予以释放或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对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羁押案件,司法机关有三种处理办法。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应当予以释放;二是对于取保候审超过十二个月或者监视居住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三是变更强制措施,如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羁押,改为采取取保候审。如果刑事案件一直不结案,且超过了办案期限,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机关、检察院或纪检监察部门控告投诉。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案件,如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法官对于不能在审限内结案的案件,需要延长审限的,要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应当在审限届满或者转换程序前的合理时间内,及时将不能审结的原因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

    1. 在未成年人案件中,要根据规定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提供有利材料。

    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律师应根据相关规定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流程与成年人相似,但会特别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和权益。如果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亲朋好友想要申请取保候审,需先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法院或检察院会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之处,确定是否准许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成年人需要遵守一些规定,如定期向司法机关报到,不得随意离开指定地点等。司法机关也会对未成年人进行适当的监督和帮助教育。如果未成年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惩罚,甚至被重新关押。对于未成年人申请取保候审,可以依据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情形提出申请。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七、侦查阶段有讲究
    1. 了解侦查阶段期限,确保案件顺利侦办的同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阶段的期限因案件情况而异。一般来说,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 2 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 1 个月。对符合特定情形的案件,如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 2 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 2 个月。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 1 个月。

    1. 注意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的各项事项,包括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收集材料等,同时要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注意保障当事人隐私。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注意多方面事项。首先,律师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并非一次会见就能建立,可能需要几次会见加深双方信任后,再深入沟通案情。会见中应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和平等,如注意称呼和语气,根据不同当事人调整表达方式。会见时,律师要让当事人知道在本阶段能做的事情及作用,若当事人有转达家人的话语,需进行甄别,无风险的可转达,有风险的应向当事人释明不予转达。同时,要注意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比如在强奸案中,不要对具体细节追问到底。此外,会见时应全面、客观了解案件情况,并让当事人核对签名确认笔录记载内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不记入笔录。每一次会见都应根据案件进度,为解决特定问题而进行,而非为了会见而会见。

    1. 明确律师在侦查期间的相关权利,如申诉控告、保密义务等。

    在侦查期间,律师有多项权利。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时,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在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时,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八、证据与法律分析是关键
    1. 审核办案机关取得证据的程序合法性,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被告人被加重处罚或无罪被认定有罪。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对办案机关取得证据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核至关重要。错误或不当的刑事判决往往在程序方面存在瑕疵,比如证据鉴定方面是否存在问题,是否有刑讯逼供以及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例如湖北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血检结果为 156.45mg/100ml,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 2 个月,缓刑两个月。辩护律师发现医务人员在抽取被告人血样时,采用乙醇为皮肤消毒,违反了质检zongju、国家标委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 5.2.1 条规定,抽取血样程序违法,终二审法院宣告上诉被告人无罪。

    1. 分析现有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确凿证明案件事实。

    律师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综合全案证据分析其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着重分析证据之间是否具有内在联系,是否共同指向同一特征事实,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例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重伤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被害人存在第二次被损伤的可能性,得不出被害人重伤是由被告人交通肇事造成的唯一结论,构成犯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法院终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1. 认真分析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确保犯罪定性及处罚方式正确。

    被告行为或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以及是否达到量刑标准,直接关系到犯罪定性及其处罚方式,因此律师认真分析法律适用的准确性非常重要。比如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毒品数量远超死刑标准,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主要依据是其在团伙中处于支配地位的主犯,但有关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为主要出资者,也不能证明被告人为毒品所有者或者是团伙中的起意、策划、纠集、组织、指使者,不符合有关规范文件中关于构成贩卖、运输毒品主犯的规定,终某省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死刑判决部分,保住了被告人的性命。

    九、规范性文件要掌握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律师需要熟练掌握刑法、司法解释、座谈会纪要等规范性文件,这对于掌握法律运用、避免执法或裁判瑕疵以及律师辩护差错至关重要。

    首先,刑法作为基本法律,是刑事案件处理的根本依据。它明确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相应的刑罚,为司法机关和律师提供了判断犯罪与否及量刑的标准。

    其次,司法解释在刑事案件中起着重要的补充和细化作用。司法解释是对刑法具体应用问题的说明,它有助于解决法律条文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例如,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证据的认定、审判程序、辩护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律师通过深入研究司法解释,可以更准确地理解法律适用的范围和标准,为当事人提供更有效的辩护。

    座谈会纪要也是律师需要重点关注的规范性文件之一。座谈会纪要通常是针对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或者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由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经过研讨后形成的指导性意见。例如,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单位认罪认定、主观过错认定、大气污染环境犯罪认定、有害物质认定等执法司法尺度进行了统一,为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熟练掌握这些规范性文件,要求律师不仅要熟悉文件的内容,还要理解其背后的立法意图和精神。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要能够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准确运用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辩护。例如,在审核办案机关取得证据的程序合法性时,律师可以依据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定,仔细审查证据是否存在问题,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被告人被加重处罚或无罪被认定有罪。在分析现有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时,律师可以参考座谈会纪要中对特定类型案件证据要求的规定,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确凿证明案件事实。在认真分析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时,律师要深入研究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保犯罪定性及处罚方式正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熟练掌握刑法、司法解释、座谈会纪要等规范性文件是刑事律师的基本要求,只有掌握法律运用,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fuwu,避免出现执法或裁判瑕疵及律师辩护差错。

    十、辩护注意 “八不要”
    1. 不要总是做无罪辩护,多做轻罪辩护和量刑辩护可能更理想。

  • 在多宗案件中,做轻罪辩护和量刑辩护往往是较为理想的选择。一个案件经过公检法等部门并进入法院审理,如果一味地进行无罪辩护,可能会面临诸多困难。一方面,公检法的工作人员不可能都是不懂法的人,一个案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必然有其一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例如,有些律师在辩护时,常以当事人的行为是不当得利为由,认为不构成侵犯罪、盗窃罪等,但实际上不当得利与刑法上的犯罪并非对立关系。民法和刑法虽分别为私法和公法,但民法可以将很多公的事情变为私的事情处理,而刑法则不能如此简单地转换。就像侵占遗忘物,不能简单地以不当得利为由否认构成侵占罪。在伤害罪的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即使有侵权性质,也不能因此就认为不构成杀人或伤害罪。

  • 同时,根据实践经验和专家观点,如张明楷教授指出,很多无罪辩护是因为我们自己的思路出现问题。在一些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但又不完全符合较重罪名的构成要件,此时进行轻罪辩护可能更为合适。例如在一些犯罪事实基本存在且当事人对事实无异议的情况下,如果重罪和轻罪内容之间具有包含、交叉甚至完全一致的关系,且经过对法律的解释当事人同意辩护人作轻罪辩护,那么进行轻罪辩护能够达到让控方容忍、法院较容易接受的效果,同时也能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1. 不要离开构成要件归纳案件事实。

  • 有的律师在撰写辩护词时,常常按照通常用语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而不考虑事实的对立构成要件以及是否符合这些构成要件。比如在受贿或滥用职权的案件中,仅以自己的行为只是滥收费为由进行辩护,这种归纳方法是不合适的。如果这样归纳,可能会得出任何行为都无罪的错误结论。举个例子,一个人谋划杀了十个人,不能以刑法没有规定 “谋杀罪” 只有普通杀人罪为由,就认为法律没有规定不违法。在说无罪的时候,应该具体指出构成要件中哪一个不具备、哪一个不符合,而不能用另外一套法律来说自己的行为是什么事实。这种思维不仅存在于律师中,司法界很多学者也有类似问题。

    1. 不要过于相信被告人的辩解。

  • 很多律师过于相信被告人的辩解,这是不好的习惯。被告人的立场决定了他们通常不会把对自己不利的事情告知律师。学法律的人应该知道,没有证据证实的话不能轻易相信。比如,有些被告人声称自己受到刑事逼供,但实际上却好好的,这种情况下如果直接说被告人受到了刑事逼供,是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在处理案件时,不能完全相信被告人的话,否则会很冒险。可以问被告人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其所说的话,同理,给被害人做代理时,也不要完全相信被害人的话。

    1. 不要对司法人员做有错推定。

  • 有的律师习惯把无罪推定挂在脸上,把公检法的有罪推定挂在嘴上,这是矛盾的。既然对被告人采取了无罪推定,那么对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可以采取无罪推定。公检法人员也不应对律师采取有错推定。对被告人实行无罪推定,对律师也不应做有错推定,因为这种有错推定会导致忽略一些问题。

    1. 不要给司法机关添麻烦。

  • 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不是给司法机关添麻烦。这就像二战期间budui修桥的例子,修桥的目的是为了打败敌人,但发现过去打不过敌人,反而会被敌人打死,这时就不得不炸桥。有些律师在司法机关找鉴定机关做鉴定但庭审时没有委托鉴定书的情况下抓住不放,这其实没有必要。因为补一个委托书很简单,而且鉴定机构肯定是被委托才做鉴定的。

  • 十一、刑事辩护其他要点
    1. 利用诉讼材料瑕疵影响法庭审理,注意与法官、检察官沟通方式策略,发现新证据线索可请求采集。

    在刑事辩护中,律师应善于发现诉讼材料中的瑕疵,这些瑕疵可能包括数字计算方法错误、证据之间的矛盾等。例如在贪污、受贿刑事案件中,涉案数字直接决定嫌疑人被判刑期的长短,认真发现并利用诉讼材料中的瑕疵,可以有效地影响法庭对嫌疑人的审理。

    律师在公诉中和法官及检察官的沟通十分必要,可以把自己对案件的认识传递给法官和检察官,但要讲求方式和策略。不能向他们透露自己发现的瑕疵,通过阅读案卷、与法官及检察官交流以及沟通,可能会发现新的有利于被辩护人的证据线索。这时律师有责任请求法庭或检查人员采集。在法官或检察官与律师在采集证据上有分歧时,而证据确对被辩护人有利,律师可以采取公证取证的方法,请求公证人员对律师采证进行公证,防范律师采证中的风险。千万注意,律师切不可冒然自行取证。

    1. 设计好庭上发问问题,重点关注犯罪主观方面。

    设计庭上发问问题十分重要,问题设计的好可以感动庭上人员,使之对被辩护人没有反感,甚至影响庭审人员的潜在立场。设计发问问题重点应放在揭示被辩护人有无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形成的深层原因等犯罪主观方面上。在法庭上,律师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发问的次序,并采取有感染力的方式提出问题,为法庭辩论打下基础。我国刑事审判中实行的一条主要原则是主客观一致,因此在事实清楚的案件中,犯罪的主观方面非常重要,如果能证明被辩护人的主客方面近善非恶,必将对审判结果产生影响。

    1. 了解辩护律师收费影响因素及辩护词格式。

    辩护律师收费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司法局关于收费的规定、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当地的经济状况、案件的复杂程度、刑事案件面临的风险以及律师个人的业务水平等。律师fuwu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辩护词格式一般为:

    关于__________(姓名)(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shenpanchang、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32 条第 1 款的规定,我接受(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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