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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注意事项有哪些

更新:2025-01-10 08:00 发布者IP:106.119.66.92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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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效力要明确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明确了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行为准则和操作流程。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该规范的效力低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出现规范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况,必须以法律、法规为根本出发点。

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专门用于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具有更高的性和强制力。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主要是律师协会为了指导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为而制定的行业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应当充分认识到这种效力差异,确保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始终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依法办案。当遇到规范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时,要及时调整自己的行为和策略,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确保自己的执业行为合法合规。只有这样,才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律师应有的作用,为实现司法公正贡献力量。

二、委托人身份需谨慎
  1. 委托主体应正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可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可委托诉讼代理人。

在刑事诉讼中,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着明确的主体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例如,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1. 同一案件中一名律师只能为一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避免利益冲突。

在同一刑事案件中,一名律师只能为一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这是为了避免利益冲突,防止因律师同时为多个存在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服务而损害其中一方的利益。例如,两名及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同一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必然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利益冲突。如果允许一名律师在同一案件或关联案中为两名及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就可能使辩护人在辩护时自相矛盾,损害另一方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三条也规定,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

三、异地办案有协助

律师异地办案可请当地律师协助,且当地律师应当协助,按规定可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在异地办案过程中,律师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寻求当地律师的协助。一方面,律师可以像平常办案一样,到当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探访并咨询律师,将具体案情详尽地告知对方,以便当地律师更好地理解案情。如果决定选择该律师作为协助者,需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律师服务费用,随后双方会签署一份合同,明确律师将全权代表处理相关事宜,若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律师将不会退还已收取的代理费用。

此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也为异地律师协作提供了新的途径。现在网络上出现了许多法律咨询网站,上面有各地律师的个人介绍,有需求的律师可以在网上搜出符合条件的律师,与其联系后请求对方协作。还可以通过腾讯 QQ 搜出异地律师群,加入后介绍案情,请求有意向的律师协作。不过,这些途径需要亲自搜索、筛选、了解,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目前,的律师协作平台是不错的选择,比如华债网,它汇聚了国内各地大量律师资源,有需求的律师只要在平台上发布协作需求,便有异地律师主动提供协作,省去了自找律师和逐一请求的麻烦,而且这类平台还可以作为第三方提供资金托管,为协作双方提供保障。

对于律师协作办案流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需方律师需异地或同城律师协作时,向联盟平台发布请求;联盟平台接收协作请求信息后,在工作日时间分别联络需方律师和拟定的协作律师,进行双向询底,询问业务的相关事宜;双向询底后,确定协作律师能够提供有效协助的,联盟平台根据收费标准与规则确定价格,合约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QQ 或 MSN 记录等简易方式订立,特殊情况需签署书面的《协作服务合同书》或《委托合同书》;订立合约后,联盟平台通知需方律师预付协作费用的金额及方式,需方律师可选择在线支付或者转账汇款支付;联盟平台确认需方预付费用成功后,或根据书面协议的约定,即指示协作律师依约提供协作服务,平台根据管理规则实时监控协作事务处理状态,需方律师可以随时查询事务进展状态,或直接向协作律师问询;协作事务办结,或事务无法办理经确认协作终结的,联盟平台或协作律师及时向需方律师通报,并递送完整的书面材料;联盟平台确认协作事务办结,或事务无法办理经确认协作终结的,根据结果办理结算支付,事务无法办理经确认协作终结的,或已办结但预付费用有结余的,联盟平台将预付费用或结余费用退还至需方指定账户,需方预付费用不足的,通知需方律师补足费用,应向协作律师支付报酬的,联盟平台将协作律师应得报酬付至协作律师指定账户。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异地办案也可以会同异地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和会见,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为协同工作的律师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比如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推出的 “新吴 e 律通” 小程序,采用微信小程序的方式,为律师与检察官、法官之间架设信息化沟通桥梁,方便了异地办案的律师与检察官 “面对面”“键对键” 线上沟通交流。又如尉氏县检察院探索总结出的异地阅卷 “四步法”,让律师在 2 个小时内就完成了异地阅卷,极大地方便了律师异地办案。

总之,律师异地办案请当地律师协助有多种途径和方式,合理利用这些资源和方法,可以提高办案效率,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会见准备要充分
  1. 会见前将委托手续交办案机关,体现尊重并便于了解案情,利于后续沟通和维护委托人利益。

律师在会见当事人之前,务必将委托手续交予办案机关。这一举措不仅是对办案机关的尊重,更是为了在会见前就能够从办案人员处了解案情。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发现案件问题的关键所在,在后续的会见中针对重点问题向嫌疑人发问,为与办案人员进行意见沟通奠定基础,从而更切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1. 事先准备会见提纲,锻炼办案基本功。

律师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纲。按会见提纲进行提问,能够锻炼律师办案的基本功。准备会见提纲可以提高会见的效率、节省会见的时间,深入地了解案件、发挥会见的主导性。律师可以根据犯罪构成把涉案罪名的一些关键点列出来,着重了解清楚;将涉案罪名在《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预先摘抄出来,列出重点了解的问题。同时,还可以结合本案的发生背景、当事人性格,根据现有证据对事实及法律进行梳理,若已经阅卷,可做阅卷笔录,撰写基本辩护意见,制作包含证据的会见提纲,以期达到更好的会见效果。

五、禁止性规定莫违反

律师要规范自身行为,重视禁止性规定,依法办案防范职业风险。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以确保自身执业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首先,要遵守《律师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不得有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等行为。

其次,要注意《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得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或者作伪证。同时,《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也明确了律师的行为规范,如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案卷材料,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等。

此外,根据刑诉法学禁止性规范,如《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规定,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本院的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等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除非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总之,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要时刻牢记禁止性规定,严格依法办案,防范职业风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六、取保候审抓时机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应根据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及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按规定提供材料。

首先,申请阶段。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均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其所聘任的律师亦可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其次,决定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收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之后,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回复。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的,应当上报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人民法院院长审批,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同时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后,执行阶段。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需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要求其签字或盖章,明确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

未成年取保候审申请书的写法一般如下:申请事项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审。申请理由中应说明犯罪嫌疑人因某某一案,于某某时间经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的要求,本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保证金为某某元人民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请予批准。

律师在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把握申请时机,在刑事拘留后批捕前、批捕审查中、批捕后等时间节点,适时与相关机关沟通,提交申请;二是要做好准备工作,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了解全部案件经过及身体和精神情况,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是否固定等;三是要明确取保候审的条件,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四是要注意保证金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应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决定机关应综合考虑各种情况确定保证金数额。

七、辩护 “八不要”
  1. 不要总是做无罪辩护,多做轻罪辩护和量刑辩护可能更理想。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不应总是执着于无罪辩护。一个案件经过公检法多个部门的审查,无罪的情况相对较少。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说,公检法的人不可能都是不懂法的,所以无罪辩护需谨慎。例如,有的律师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是不当得利,所以不构成犯罪,这种逻辑关系是错误的,不当得利和刑法上的犯罪并非对立关系。同时,民法和刑法有不同的管辖范围,民法可以把公的事情变成私的事情处理,但刑法不行。在多宗案件中,做轻罪辩护和量刑辩护可能是更理想的选择。像一些律师在实践中总结出,当犯罪的基本事实存在且被告人对此没有异议时,或者重罪和轻罪内容之间具有包含、交叉甚至完全一致的关系时,以及经过对法律的解释当事人同意做轻罪辩护时,进行轻罪辩护往往能产生对当事人为有利的效果。而且,在法庭上,刑事律师可以既做无罪辩护又做罪轻辩护,在声明保留无罪辩护意见的同时,在假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提出罪轻的辩护意见和相应的量刑意见,这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大利益。

  1. 不要离开构成要件归纳案件事实。

有的律师在写辩护词时,常常按照通常用语归纳案件事实,而不考虑事实的对立构成要件是否符合。例如,在面对受贿或滥用职权的起诉时,仅强调自己的行为是滥收费,这种归纳方法是不合适的。正如张明楷教授所举的例子,一个人谋划杀了十个人,不能以刑法没有规定谋杀罪就认为自己无罪。在归纳案件事实时,应依据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当说被告人无罪时,只能指出构成要件哪一个不具备、哪一个不符合,不能用另一套说法来定义行为事实。

  1. 不要过于相信被告人的辩解。

很多律师过于相信被告人的辩解,这是不好的习惯。被告人的立场决定了他通常不会把对自己不利的事情告知律师。学法律的人应知道,没有证据证实的话不能相信。比如,有的被告人声称自己受到刑事逼供,但实际上却好好的,这种情况下如果直接说被告人受到了刑事逼供,是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在处理案件时,不能完全相信被告人的话,否则会很冒险。此时可以问被告人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其所说的话。同样,给被害人做代理时,也不要完全相信被害人的话。

  1. 不要对司法人员做有错推定。

有的律师习惯把无罪推定挂在脸上,把公检法的有罪推定挂在嘴上,这是矛盾的。既然对被告人采取了无罪推定,那么对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应采取无罪推定。公检法人员也不应对律师采取有错推定。对被告人实行无罪推定,对律师也好,对任何一方都不要做有错推定,因为有错推定会导致忽略一些问题。

  1. 不要给司法机关添麻烦。

当律师帮被告人辩护时,应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目的,而不是给司法机关添麻烦。这在心理学上被称为目的健忘症,做着做着就忘了自己的目的。例如二战期间budui修桥的例子,修桥是为了打败敌人,发现打不过敌人时就得炸桥,不能因为舍不得而不炸。再如司法机关找鉴定机关做鉴定,庭审时没有委托鉴定书,有的律师就抓住不放,其实补一个委托书很简单,而且鉴定机构肯定是被委托才做鉴定的,没必要在这种问题上给司法机关添麻烦。

八、请律师注意事项
  1. 要请正规律师,去合法注册的律师事务所聘请。

当事人在聘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首先要确保请的是正规律师。一个正规的律师,是有律师执业证的,且会挂靠在合法注册的律师事务所。一般来说,去合法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去聘请律师是为保险的。例如,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案件情况,到当地的律师事务所来找律师,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律师可以提供法律服务。如果经济上有能力,建议早一点委托律师。

  1. 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应通过律师事务所指派,且必须由律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身份信息、权利义务约定、律师费的约定与履行方式、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等。

  1. 好请有办案经验的律师。

刑事辩护是一项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律师有扎实的刑法理论根底、缜密的逻辑思维、敏锐的洞察能力、丰富的社会阅历和触类旁通的领悟能力以及日益积累的实务操作技能。当事人想要找到一个好的刑事律师,就要找到对处理刑事案件有丰富经验的律师。

  1. 准备相关材料,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证件、拘留或逮捕通知书等。

首先要准备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件,如果是亲属代为委托的,亲属的身份证件、户口本等资料也要提供。第二,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或逮捕的,需要将拘留或逮捕通知书一并准备,便于律师了解涉案罪名。同时,当事人还需准备律师费,律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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