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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
称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的注册、销售、信息披露等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
会)签署的相关监管合作备忘录,制定本规定办理523场外期权公司,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办理523场外期权公司,
核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
或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利
息收入,包括按摊余成本法
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持有
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的利息收入
232 金额为现金结算金额与收取的补偿金金额之和终
止确认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交
易日结转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内
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结算不进行交收,已缴纳的保证金相应退回,
对预发行期间交易的债券进行终止确认,预发行债券投资成本、
估值、非 T+1 清算款及相应的损益科目做冲减处理
第三条 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等规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树立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性投资理念,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及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稳健的投资策略,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技术及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28
贷:投资收益–差价收入–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根据兑付金额中的利息部分:
借:证券清算款/银行存款
129
贷:交易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应计利息
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130
若实际收到利息与原计入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的金额存在
差异,且该差额利息收入应税的情况下,计算当日应交税
及附加税办理523场外期权公司,
232 金额为现金结算金额与收取的补偿金金额之和办理523场外期权公司,基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不少于3个月的份额锁定期或者与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对应的短期赎回费用安排,收取的赎回费用应当归属基金财产
46 金额按被吸收股票成本确认办理523场外期权公司,
149 按结转的原计入该卖出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额确认,可能为贷方
红字办理523场外期权公司,国债预发行交易期间因买卖
价差产生的收入以“投资收益–债券投资–国债预发行”项目
列报
债券或资产支持证
券兑付违约后已有生效的处置/偿还/重整方案的,可以根据方
案计算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包括重新计提应计利息)
应计利息
核算除已到付息期未领取
的利息以外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应收取的利息办理523场外期权公司,46
贷: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应计
利息
利息收入–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206
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违约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发生违约时,减值准备参照减值计
量中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已发生信用
减值情况下的摊余成本计算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利息收入,
其中已转入其他应收款的应收利息,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
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减值准备:
(1)计提减值准备
借:信用减值损失–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207
贷: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减值
准备
(2)计息业务
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应计利息
208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利息调
整
209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减值准
备
贷:利息收入–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206 按实际收到利息与原计入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的金额的差额部分确认
207 若为损失准备转回,则借方红字
250 等于金额 251,资金结算价格按实际成交价格
124 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债券本金金额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