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能否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答: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同时,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该约定是否有效?
答:实践中,有的特许经营合同名称为加盟合同、连锁经营合同、品牌专营合同,有的名称为项目合作协议、专柜经营协议、特约经销协议等等,有的甚至在合同约定“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等等。
但是,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为主要依据,合同名称及合同中有关等类似约定一般不影响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
未向商务局备案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答:特许人未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一般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但是未依照前述规定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