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两店一年”的条件,合同是否无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答:特许经营合同不因特许人不具备前述条件而无效,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春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什么是“冷静期”条款?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答:在通常情况下,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缔约能力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被特许人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被特许人容易一时冲动而签订合同,所以我国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明确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必须约定一个“冷静期”,在此期限内被特许人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