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层面,关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等。
3、其他部门层面,可咨询相应部门。
哪些投资活动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
改改革令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所称的境外投资?
根据11号令第二条:
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2、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3、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4、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5、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6、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7、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8、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11号令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11号令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哪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申请核准?
哪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申请备案?
根据11号令第十三条、十四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sb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老板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1、11号令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
(1)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2)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2、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1)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2)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3)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4)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3、敏感行业包括:
(1)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2)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3)新闻传媒;
(4)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5)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11号令中“境内企业直接开展的境外投资”是指投资主体
以什么形式开展的境外投资呢?
11号令中“境内企业直接开展的境外投资”是指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境外投资。
例如:
境内企业A直接新建或收购境外企业B,境内企业A将资产、权益注入境外子公司A或为A提供融资担保,由A新建或收购境外企业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