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的输出。
ODI备案中商务部审核要点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商务部门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采用“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方式:
审核要点:
-侧重审“标的公司”
-核准,敏感类
-备案,非敏感类
1、主要管理企业的境外投资,不含金融类型企业
2、除限制类型项目外,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一律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央企境外投资项目则由国家商务部备案,部分地区备案权力已经下发到市级。
3、若同一境外投资项目有多个中方投资企业,由投后持股比例较大的中方投资企业牵头进行备案。
4、《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有效期为2年。
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
ODI备案中发改委审核要点
根据国家发改委第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的审核重点为:
1、取消“小路条”制度
取消原先发改委预审要求
2、扩大适用范围(投资主体直接投资或通过境外SPV投资)
3、对境外投资活动进行列举
(一)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 获得境外一天天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 通过协议、信没事找事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4、明确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亦受国家发改委监管
5、明确中方投资额的定义,明确不同投资额对应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