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广西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办法 。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下设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特别贡献奖: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以及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成果、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组织。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做出相应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
推荐主体: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评审程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 1 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过程包括形式审查、公示、专业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复评、奖励委员会评审等环节。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 100 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20 万元、二等奖12 万元、三等奖6 万元 。